新36条是指“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之后,国务院于2010年0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中共计有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
文件内容
新36条(New 36)。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
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
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
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
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
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
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
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
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
居民收入,拉动
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具体内容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
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
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
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
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
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
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
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
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
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
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
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
公共服务体系。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
民用机场、
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
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
市场竞争,推进
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铁路干线、
铁路支线、
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
客运专线、
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
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
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农田水利、
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
地热能、
生物质能等
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
核电站。进一步放开
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
项目业主招标,完善
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
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
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
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土地整治和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
招标投标形式参与
土地整理、复垦等
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坚持
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
垃圾处理、
公共交通、
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
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
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
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
经营权。
(十二)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
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
政府监管和
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
产品价格和收费
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
制度环境。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
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
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
公共卫生服务、
基本医疗服务和
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税收政策。鼓励医疗
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
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
医疗质量、
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发展教育和
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
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
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
退出机制。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
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
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
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
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
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
网络文化、动漫游戏、
出版物发行、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
旅游资源,建设
旅游设施,从事各种
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
体育用品,建设各类
体育场馆及
健身设施,从事
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十八)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
增资扩股,参与农村
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
村镇银行、
贷款公司、
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
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
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
准备金政策,简化
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
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
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
发起设立信用
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
风险补偿机制和
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
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
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
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
流通企业协作发展
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
物流基础设施的
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
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
竞争环境,推进
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
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
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十一)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
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
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
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振兴、
中部地区崛起以及
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
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
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
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
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
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三)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
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
核心技术。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开发中心,增加
技术储备,搞好技术
人才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二十四)加快实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
技术市场,完善
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
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
创业孵化、
科技评估、
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
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
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民营企业加大
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
品牌发展战略,争创
名牌产品,提高
产品质量和
服务水平。通过加速
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
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
(二十六)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
传统产业,大力发展
循环经济、
绿色经济,投资建设
节能减排、节水降耗、
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
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
发展潜力的
新兴产业。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七)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
国际化经营,开发
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
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
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
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
境外投资。
(二十八)完善境外
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
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
金融保险、
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
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
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
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
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
政府采购目录。
(三十一)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
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
担保制度,健全创业
投资机制,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
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
投资管理的
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
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三)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
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
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
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
盲目投资。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
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
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
市场信息等服务的
中介组织。
(三十五)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
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民间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
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市场准入要求,并主动承担相应的
社会责任。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
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
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
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
先进事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
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积极影响
2012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30日主持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鼓励
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对企业反映的部分行业领域进入规则、标准和条件仍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有国务院新36条细则做后盾,
融资租赁或称为
中小企业融资重要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重见新曙光。
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承担或参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
实验室建设,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研发机构”),增强民营企业
技术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国家和省(市)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中心。对于已建技术(开发)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国家和地方布局
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
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
政策措施,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国际化的海外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参与
全球化的
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利用全球
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参与
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在国家鼓励发展的
重点产业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研究院,加强对行业战略性、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
产业发展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推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瞄准产业
关键共性技术,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
行业协会等共建行业技术
服务中心,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国家在科技计划中对符合要求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需求,
积极探索设立
专项资金,吸引和带动
社会投资,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
适应能力。
(六)促进
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
技术联盟,建立紧密、广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增强企业参与
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或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探索企业选题、共同研发、
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新模式。鼓励科研院所、高校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
技术服务。
(七)支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
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各地可扶持发展
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科技企业孵化器、
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
分析测试、
技术评估、技术转移、
技术咨询、研发设计等
公共技术支持平台,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国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要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开放力度,探索有效的模式,实现国家和地方创新资源的共享。要充分利用上述技术创新平台的研究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优势,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问题,开展联合研发。
(九)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良性
运行机制。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托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
产业化项目。要探索以国家和地方重大
项目建设为纽带,建立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按国家企业
研发经费进行加计抵扣的有关规定,要积极给予落实。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
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投入渠道。
(十)培育和发展相关服务机构。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政策服务机构和科技
政策咨询中介机构。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建立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培训机构,加强对
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供有关
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和帮助。地方要探索有效的方式,加快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体系,提高
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
经营管理等
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持。
(十一)建立和完善社会化、
网络化服务。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共
信息服务网络,为民营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咨询、交流、培训等。推进民营企业的
信息化建设,加强企业间技术、信息的高效互动。鼓励相关政府部门利用门户网站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政策服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基于
信息网络的技术咨询、劳务培训和维权服务。
(十二)加强有关
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围绕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为有关专利诉讼与代理、
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加强对国外行业
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
检验检疫规程变化的跟踪,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和产品可能遭遇的
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并提供预测和预警服务。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专利
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
专利信息定制服务,提高企业对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培养和吸引
创新人才。探索推进在高等学校和
科研机构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客座研究员岗位。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
实训基地。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院士工作站,吸引院士、优秀博士到
企业研发机构从事
科技成果转化和
科技创新活动。制定和实施针对民营企业吸引国内优秀创新人才、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计划,采取团队引进、
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十四)加强组织和协调。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指导,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政策,消除障碍。要强化
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完善工作
协调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形成推进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十五)加强
政策宣传。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中针对民营企业的内容进行解读,通过多种媒体和
政府网站等发布,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要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产业化重要进展等加强宣传,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
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