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0〕8号),设立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
郑州市及我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二)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协调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负责组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城建项目的全程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
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产籍
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
(五)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
市政、装饰、商品砼、构配件生产企业及相应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负责建筑机械、
起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
市政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标投标管理、
施工管理、
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管养工作;指导城市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发展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上报和后续建设的监管工作;负责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的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区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实施监察;负责房地产市场、建筑工程、
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察工作;负责城市拆迁、小城镇建设、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监察工作。
(八)负责城乡建设勘察和设计
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与民用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工作。
(九)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材业发展规划工作;负责建筑材料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
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
散装水泥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推进建设领域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材产品初审、准入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十)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章;指导小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十一)参与城市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审定工作;参与编制
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组织起草工作计划、综合性文件;负责文秘、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宣传、后勤服务、会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
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全局责任目标和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协调、落实工作。
(二)人事财务科
负责人事、劳资、
计划生育、老干部、工青妇、
教育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党务、党风廉政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财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工作。
(三)法制信访科
负责
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及行业普法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委托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法案件,协调受委托执法单位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全局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办、交办、督办、上报等工作;负责重大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指导所属单位信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实施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等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核准和经纪机构资质备案工作;参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前置条件的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
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小区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负责全市
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工作;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组织协调房地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编制全市房地产业科技进步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信息化建设和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的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供气、供热等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挖掘
行政审批,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附城市道路的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
拟订建筑业市场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工程监理、商品砼、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各类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建筑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地建筑企业、监理及中介机构进新郑施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和管理、劳务市场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全市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安全文明工地评比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评优评先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负责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管理、
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定期测出并公布地区基价系数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负责全市建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建筑材料市场工作;负责各类建材产品和地方材料的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散装水泥年度计划工作;负责征收散装水泥使用管理资金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
负责勘察设计
咨询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设计方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城市建设、城镇建设、
公共建筑、工业与
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指导信息技术、节能技术在建设领域中的应用。
(八)村镇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章;指导乡镇拟订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重点镇、中心镇建设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年度统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职责调整
(三)将原市建设管理局城市
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四)将原市建设管理局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审批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五)将原市建设管理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人员编制
新郑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机关
行政编制25名。其中:
局长1人,副局长3名。
其他事项
附则
本规定由市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历任领导
原局长:任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