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江汉区政府机构

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09月从原武汉市税务局分设组建而成。设有10个机关科室:办公室、税政管理科、社保规费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财务装备科、政策法规科,人事科、基层工作科、监察科。2个机关内设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计算机中心。2个直属机构:稽查局、征收分局。9个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满春税务所、水塔税务所、新华税务所、万松税务所、唐家墩税务所、常青税务所和汉兴税务所。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职责是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纳税人进行地方各项税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积极为推进改革、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

机构介绍
一、机构及人员情况
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09月从原武汉市税务局分设组建而成。
区局现有工作人员327名。其中干部321名,工勤人员6名,中共党员290名。
设有13个机关科室: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收入规划科、财务装备科、征收管理科、税政管理科、社保规费管理科、人事科、监察考评科、机关党委(挂基层工作科牌子)、纳税服务科、技术管理科、行政管理科。一个直属机构:征收分局。九个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为重点所、第二税务所为纳税评估所。第一所主要负责300万元以上税源户和金融、保险、本地上市公司的征管。第二税务所主要进行纳税评估工作。7个地段所则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征管。分别是满春所(负责满春、民权、花楼、民族4条街的征管)、水塔所(负责水塔、前进和民意3条街的征管)、新华所、万松所、唐家墩所(负责唐家墩和北湖2条街的征管)、常青所和汉兴所。
内设机构
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下设办公室、税政管理科、社保规费管理科、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财务装备科、政策法规科、人事科、基层工作科、监察科10个职能科室,稽查局、征收分局2个直属局,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满春税务所、水塔税务所、万松税务所、新华税务所、唐家墩税务所、常青税务所、汉兴税务所9个派出机构,以及计算机中心和机关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
职能科(室)
一 办公室
负责处理区局日常政务、工作督办,协调起草和批转有关文件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和信息工作。
二税政管理科
负责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调查研究和解决所分管税种征收管理中出现的政策业务问题;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研究并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负责协调个体、私营经济、集贸市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负责委托代征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的管理;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办理法定减免税的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三社保规费管理科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事业费、堤防建设维护费等规费的政策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
四征收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征管法》和地方税收征管办法;制定与其配套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单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区局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和征管手段现代化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征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负责发票管理工作。
五计划统计科
负责组织收入工作和对税源进行监控管理;负责汇总分析区局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相关的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制定区局税收票证制度,做好区局纳税凭证的印制、发放和检查管理工作。
六财务装备科
负责区局的税务经费、财务、装备、服装和资产管理;负责区局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定并监督检查区局各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编报审核区局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区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并负责区局的“政府采购”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
负责地方税收的法制建设,制发综合性税收文件,研究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过错追究制和公示制等有关工作;负责税收法规的汇编与公告;办理税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地方税收法定减税、免税、延期缴纳的集体审议和行政处罚工作;承办区政府涉税文件的修改及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税收的建议和提案;负责与检察院、法院涉税案件的联系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管理区局干部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拟定有关制度;负责区局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管理监督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领导干部及相应级别干部;负责区局公务员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区局干部按规定出国培训、考察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局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区局在职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及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工作。
九机关党委办公室(基层工作科)
负责区局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文明创建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区局机关和基层税务所的党群工作;负责承办区局机关统战、双拥、计划生育工作、团委工作及工会工作。
十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区局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各项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受理反映税务人员违法违法违纪行为和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材料;负责组织开展区局财务经费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一直属机构
⒈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负责受理税收违法案件举报,负责查处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等违反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征管系列预选的日常税务稽查对象确定稽查计划,制定稽查方案,实施税务稽查,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对被查对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制作审理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依法移送到司法机关。负责稽查成果的分析和反偷税、反避税的调查,研究编制有关税务稽查报表,整理上报税收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对本系列涉及的各类税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录入和传递。
⒉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负责受理经区局审核后的纳税人各种登记申请、发放税务(注册)登记证,建立户管档案,录入登记管理信息。按规定发售发票,办理发票核销、缴销等手续、编制上报发票领购计划。负责受理所有纳税申报事项,税款的征收,核对缴款凭证,录入当期申报和征收情况及相关内容,完成向国库划解。执行各类违章、补税、罚款、滞纳金的解缴入库,办理各类纳税保证金的保管手续。负责受理纳税人有关法律法规及纳税事宜的咨询和解答。负责受理纳税人行政复议申请。定期与有关部门核对税务登记情况。定期反馈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税源情况分析,反馈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信息,对未按规定报缴税款的纳税人,下达催报催缴税款的税务文书并送达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发布税法公告,协助纳税人查询办税情况,发放各类税宣传资料,录入、整理纳税人咨询情况,向有关部门传递资讯信息等。
二派出机构
第一税务所:负责江汉区辖区内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纳税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税务所:负责江汉区辖区内区级重点纳税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满春税务所:负责江汉区满春街、民权街、花楼街民族街辖区内纳税人(不含已纳入第一、第二管理税务所征管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水塔税务所:负责江汉区水塔街、前进街、民意街辖区内纳税人(不含已纳入第一、第二管理税务所征管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万松税务所:负责江汉区万松街辖区内(含王家墩商务区)纳税人(不含已纳入第一、第二管理税务所征管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新华税务所:负责江汉区新华街辖区内纳税人(不含已纳入第一、第二管理税务所征管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唐家墩税务所:负责江汉区唐家墩街、北湖街辖区内纳税人(不含已纳入第一、第二管理税务所征管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常青税务所:负责江汉区常青街辖区内纳税人(不含已纳入第一、第二管理税务所征管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汉兴税务所:负责江汉区汉兴街、江北民营科技园辖区内纳税人(不含已纳入第一、第二管理税务所征管的纳税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定本地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局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武汉市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局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负责本局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一)负责本局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局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本局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武汉市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征管税费
按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武汉市江汉区地方税务局对下列税费、基金进行征收管理:1、营业税;2、资源税;3、企业所得税;4、个人所得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6、车船税;7、房产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土地增值税;10、印花税;11、契税;12、耕地占用税;13、教育费附加;14、堤防维护费;15、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16、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17、水资源费;18、文化事业建设费;19、地方教育附加;20、残疾人保障基金;21、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22、排污费;23、其他新开征的地方税费。
地理位置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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