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300股指期货

是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品种

指数

简介
截至2006年7月18日,沪深300指数前15位成分股依次为: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宝钢股份长江电力万科A中国联通贵州茅台中国石化五粮液,振华港机,上海机场中国银行深发展A浦发银行中兴通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股指期货开收市时间,即股指期货的集合竞价时间从每个交易日的9:25开始,较现在的9:15推后10分钟,收盘时间提前15分钟至15:00,调整股指期货合约交易时间主要目的是与现货股票市场保持一致。这一调整将影响沪深300指数、中证500和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这种交易时间的安排,有利于股指期货实现价格发现的功能,方便投资者根据现货股票资产及价格情况调整套保策略,有效控制风险
商品期货相比,股指期货增加了市价指令。市价指令要求尽可能以市场最优价格成交,是国外交易所普遍采用的交易指令。根据有关安排,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还将陆续推出止损指令等,不断丰富指令类型。
交易方式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挂盘基准价的+-20%
相关事项
沪深300指数期货采用现金交割交割结算价采用到期日最后两小时所有指数点位算术平均价。在特殊情况下,交易所还有权调整计算方法,以更加有效地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法能有效确保股指期现价格在最后交易时刻收敛趋同。之所以采用此办法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方面:首先,这是金融一价率的内在必然要求。其次,能防止期现价差的长时间非理性偏移,有效控制非理性炒作与市场操纵。这是因为,非理性炒作或市场操纵一旦导致股指期现价差非理性偏移,针对此价差的套利盘就会出现,而最后结算价则能确保此套利盘实现套利。此种最后结算价的确定方法对套保盘也具有同样的意义。
合约规模与保证金水平
一般来说,保证金水平要与股指的历史最大波幅相适应,且其比率依据头寸风险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股指期货套利头寸保证金比率应最小,套保头寸次之,投机头寸最大。但从当前有关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交易所未对套利与套保头寸的保值金作出具体规定,只能理解为8%的保证金适用所有交易头寸。因此,笔者建议交易所应就套保与套利头寸的保证金另作具体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交易,为了控制风险,期货公司会在交易所收取8%的保证金的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会达到12%。经过一段时间试探性交易以后,期货公司才可能逐渐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如果按期货公司12%收取客户保证金计算,那么交易1手股指期货就需要约5万元的保证金。据有关统计,我国股市资金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账号占总数比例不到5%,因此估计股指期货上市初期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数量不会太多,市场投机份额有可能不足,机构保值盘也或将缺乏足够的对手盘,市场流动性可能会因此出现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合约乘数300有些大,200可能比较合适。
股指期货交易与商品期货交易股票现货交易的显著不同在于引入了熔断机制。采用熔断机制的目的就是让投资者在价格突变时能有一个冷静期,以防止反应过激。熔断制度也给投资者套利提供了潜在可能,并增大市场流动性。根据金融期货持仓成本模型理论股指现货指数与期货指数价格之间有一个固定价差,熔断有可能止住上涨或下跌的步伐,而此时股指现货价格如果继续上涨或下跌,期现价差就会扩大进而给市场带来套利机会。股指期现货价格最后交易日的收敛趋同从理论上能确保此类套利的实现。
最小波动价位与手续费
沪深300指数期货最小价位变动定为0.2也符合市场实际,并使得成交变得更容易。0.2的最小价位变动减少了投资者套保及套利的跟踪偏差。最小波动价位与手续费关系到交易者的最小收益,二者的比例也与市场活跃度和深度息息相关。最小波动价位太小,投机者会因获利降低而不愿意提供即时的交易,投机兴趣降低,进而影响市场的流动性和深度;最小波动价位太大,市场不易形成平滑的供求曲线,不利于反映真实的价格走势。
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手续费为30元/手(含风险准备金)。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还要在交易所收取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比例。假如期货公司加收20元/手,投资者完成一次买卖的手续费就是100元/手。与最小变动价格幅度60元相比,这个手续费标准就显得过高。因此,此手续费标准不利于短线投资者进出,也不利于市场流动性的提高。笔者认为,交易手续费标准应有所下调。
沪深300指数期货推出对股市的影响
沪深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相关性在97%以上,总市值覆盖率约70%,流通市值覆盖率约59%。由于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沪深300指数得到市场高度认同。同时,其前1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19%,前20大成份股累计权重约为28%。高市场覆盖率与成份股权重分散的特点决定了该指数具有较好的抗操纵性,是目前沪深股市最适合作股指期货标的的指数。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更受市场关注,其战略作用也将得到提升。特别是成份股中超蓝筹股的战略性作用将会更强,进而将带来相应的市场溢价。当前国内股市对银行板块的争夺就体现了这一意义。
沪深300指数期货推出对基金的影响
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指数基金可能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高指数基金的流动性。当市场出现期现套利机会时,买卖正股冲击成本复制误差较大,因此指数基金将成为标的指数复制的有效途径。当前市场追踪沪深300指数的有嘉实300大成300两个LOF,流动性都比较低,还有与沪深300高度相关的ETF,将可能成为期现套利的首选,极大提高这类基金的流动性。
到12月1日为止,期指仿真交易满一个月,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普通投资者暴露出较多的操作上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对于期货概念的不了解,加上缺乏对期指风险以及风险控制的能力和经验。比如对当前、远期合约之间关系理解不明确,往往把期货做成现货,还不乏拿股市“炒新”的投资者,期货中价格是唯一变化的,而未来价格的变化取决于多空双方实力的比拼以及基本面的实际供求关系导致,这与股市现货交易有很大不同。
最重要的操作理念上的不同在于交易资金的控制能力上,由于期货采取保证金制度,因此需要投资者在交易保证金之外还要留有一定数量的风险准备金,这些才能更好的为未来的风险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很有可能出现爆仓,全额交易在股市经常出现,也不会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数额意外的风险,但是在期货市场,如果出现极端行情,8%的保证金出现连续3个同方向停板有可能造成投资者亏欠期货公司保证金的风险。
虽然当前股市现货涨势良好,期货也涨势良好,那么投资者应该学会做空,特别是没有从事过期货交易的初学者,应该学会期货市场的独特工具,适当的做空和适当的做多才能给自己更多的盈利机会,至少许多机构进场做套期保值采取的就是卖出保值。
理性的分析,稳妥的操作以及良好的心态,这才是期货、乃至期指交易致胜的法宝。
期货合约
交易产品
沪深当月合约IFL0 沪深下月合约IFL1 沪深下季合约IFL2 沪深隔季合约IFL3
交易制度
日内交易双向交易制度(可买涨买跌,当日建仓即可平仓)
±10%
交易时间
交易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100倍资金杠杆比例
合约数,最少交易1合约数,最多交易100合约数
计费方法
每一个指数点为300元
波动点数
指数最小波动点数0.2点
结算时间
每个交易日下午4点针对客户账户进行结算,收取留仓费等费用
交割制度
四项交易合约交割日期均为每周星期五(若遇节假日则提前到节假日的前一交易日)现金交割
实时成交和委托成交(实时成交:按当前点位建仓成交,委托成交:客户自己设置点位委托成交,委托当天交易时间内有效,当日委托在未成交之前当日可以撤单)
等于账户资金50%-占用资金-浮动盈亏绝对值
建仓0.05手所需账户资金
建仓价*300*合约数*8%
当占用资金+浮动盈亏小于或者等于零时,系统自动平仓所有持仓单
合约内容
合约月份
股指期货合约都有到期日,到期日也即最后交易日,在到期日收市时尚未被平仓的持仓头寸就要进行现金交割,合约月份就是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所在的月份。沪深300(2610.898,15.46,0.6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 (遇法定假日顺延),交割日期与最后交易日相同。这里提醒投资者注意两点:第一,最后交易日是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不是月末。第二,投资者在最后交易日前要根据持仓目的,选择是提前平仓还是持有到期交割,切不可像有些投资者买股票长期投资那样买后不管。
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月份有四个,即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季月指3月、 6月、 9月、 12月。也就是说,同时有四个合约在交易。比如,在2010年3月2日的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就同时有IF1003、 IF1004、 IF1006、 IF1009四个合约在交易,其中: IF1003为当月合约, IF1004为下月合约,IF1006和IF1009为随后的两个季月合约。以 IF1006为例, IF为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10指2010年, 06指到期交割月份为6月份。其余依此类推。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最后交易日及季月合约上市首日的限制幅度为±20%。这里有两点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第一,每日价格的最大波动限制幅度不是固定不变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整;第二,计算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基准是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不是收盘价。这是因为,沪深300股指期货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该制度下,计算投资者当日盈亏以及交易保证金的依据是结算价,而非收盘价。
保证金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从这里不难看出,交易保证金依保证金比率和合约价值而定,因此,交易保证金是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期货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超过交易保证金的那部分为可用资金,投资者可以自由支配。可用资金不可为负,否则意味着交易保证金不足,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补足,将面临强行平仓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因此,投资者必须随时关注自己期货保证金账户中资金余额的情况。
这里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15%是最低交易保证金要求,并非今后实际交易中的保证金比率。实际交易时保证金比率可能更高,而且,期货公司还会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率基础上再上浮几个百分点。保证金制度是交易所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交易所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保证金比率。
交割方式
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采用现金交割方式,即在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交割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而不需要交割一篮子股票等现货来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为9:15-11:30, 13:00-15:15,开盘比股票交易提前15分钟,收盘比股票交易晚15分钟。提醒投资者注意,在最后交易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交易的收盘时间与股票交易相同,都为15:00。
交割结算
国际市场上,股指期货的到期交割均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交割结算价确定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最后交易日现货市场一段期间的平均价格;最后交易日现货市场收盘价;交割日现货市场特别开盘价;交割日现货开盘后一段时间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市场操纵的风险,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沪深300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期货公司违反严格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义务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1)下达交易指令方式约定不明确的责任。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行纪合同对下达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期货公司又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交易是根据投资者交易指令进行的,对该交易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期货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所进行的期货交易系按照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人的指令操作的,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
(2)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下单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负有严格审查受托人授权委托的义务。期货公司不得执行投资者或受托人外任何第三人的下单指令。如果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有瑕疵的下单指令的责任。对有瑕疵的指令,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明确后,再予执行。期货公司执行瑕疵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除投资者认可的,交易的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
(5)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责任。期货公司不当延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因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点
股指期货与股票相比,有几个非常鲜明的特点,这对股票投资者来说尤为重要:(1)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票买入后可以一直持有,正常情况下股票数量不会减少。但股指期货都有固定的到期日,到期就要摘牌。 (2)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约,这一方面提高了盈利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股指期货合约可以十分方便地卖空,等价格回落后再买回。股票融券交易也可以卖空,但难度相对较大。当然一旦卖空后价格不跌反涨,投资者会面临损失。
股指期货的特点很多,以下四个特点需要特别关注。
(1)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杠杆性,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合约价值的全额资金,只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以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杠杆效应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成倍地放大风险,在发生极端行情时,投资者的亏损额甚至有可能超过所投入的本金。
(2)股指期货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在每交易日收市后都要对投资者的交易及持仓情况按当日结算价进行结算,计算盈亏及相关费用,并实际进行划转。当日结算后保证金不足的投资者必须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达到保证金要求,以避免被强行平仓
(3)股指期货合约有到期日。
每个股指期货合约都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投资者要么在合约到期前平仓,要么在合约到期时现金交割。
(4)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是标准化的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股票价格指数,而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的股指期货合约。在标准化的股指期货合约中,除了合约价格以外,包括 标的资产、合约月份、交易时间等其它要素都是事先由交易所固定好的。需要提醒的是,合约价格是该合约到期日的远期价格,而非交易时点的即期价格
交易指令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各有特点。市价指令能够自动以当时市场上可以执行的最好报价成交,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成交概率,方便投资者交易,但不能保证成交价格的最优性。当市场波动剧烈、期货价格跳动较大时,使用市价指令可能使投资者承受较高的交易冲击成本。此外,由于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可能导致部分指令未成交而未能达到预定的交易目标,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成交情况。限价指令的特点是,一旦成交,一定是投资者的预期价格或比其更好的价格。但在期货价格变化较快时,限价指令可能无法成交而使投资者失去有利的市场机会
需要提醒的是,投资者在集合竞价阶段只能下达限价指令,不能下达市价指令。
正确对待
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以来,其双向交易机制相对于传统现货市场只能逢低买进的单向交易机制相比,是一个重大的突破。首先,双向交易机制平衡了市场上多空力量,有利于市场运行更为平稳;其次,股指期货双向交易机制还有利于不同市场主体套期保值目的的实现。
前期曾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具备了做空机制,如果投资者在做空期指的同时大量卖出权重股票,就可能导致证券价格大幅下跌,从而把股指期货上的做空机制当作是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元凶。
这种观点首先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即一次交易行为必须是买卖双方同时出现。在一个市场上,如果仅仅只有单边的买方或者仅仅只有单边的卖方,交易行为都不能完成;只有同时有买又有卖,且交易价格达到默契时,这个交易行为才能完成,因此认为双向交易机制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变化,甚至把股票价格下跌看作是做空机制引起的这个观点显然是片面的。
国外股指期货推出前后,证券市场价格继续延续前期走势的事实也进一步证明股指期货只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双向交易机制不会影响证券市场的原有走势,更不会成为推动股指下跌的推手。如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于1982年4月21日推出,但在推出前两年的1980年11月28日至1982年4月21日,标准普尔500指数从140.52点的高位逐波回落至115.72点,中期运行在一个下降通道中。股指期货推出后的一段时间内,指数走势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下降通道,直至1982年8月12日,标普500指数下跌至102.42点的低位后,开始强劲反转;在1982年11月3日,也就是股指期货推出后的半年左右,迅速突破1980年11月28日的高点,再稍微调整后,又持续此前的涨势,在1983年6月21日创下170.53点的新高。铁的事实证明,股指期货推出不仅没有助跌,反而抑制了下跌空间,更加有利于证券市场价格的稳定。
从根本上讲,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变化的最根本因素是实体经济的变化。如受美国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上证指数从2007年10月最高的6124点跌至2008年10月底最低点1665点,一年之内上证指数下跌2/3;但随着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出台,国内证券市场逐步走出低谷,上证指数从2008年11月初触底反弹,2009年7月创造了3478的高点,上涨幅度达到71%左右。而且从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推出前后看,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市场波动幅度进一步缩小。如股指期货推出前的2007年10月—2008年10月一年时间内,上证指数波动幅度为4459点,但股指期货推出后的2010年,上证指数始终在2300—3300的区间内进行波动,波动幅度缩小到上下1000多点。
因此,股指期货的双向交易机制与股市的涨跌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两者没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双向交易机制有助于买卖双方充分真实地表达各自对市场的看法,有利于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更加合理、更为平稳的运行。股指期货的双向交易机制不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单方面的空头力量,股指期货元年不是做空元年,而是开启了资本市场风险管理的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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