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主权是诠释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消费者通过其消费行为以表现其本身意愿和偏好的经济体系,称为消费者主权(consumer sovereignty)。 换而言之,即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和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商品和服务,这样消费者意愿和偏好等信息就通过市场传达给了生产者。于是生产者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所反馈回来的信息来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和服务。
作用
消费者的
消费行为在
商品生产这一最基本
经济问题上起决定性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消费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是向商品投“
货币选票”。“
货币选票”的投向和数量,取决于消费者对不同商品的
偏好程度,体现了消费者的
经济利益和意愿。生产者根据消费者“
货币选票”确定生产的数量、雇佣的劳动和所需的生产资料,同时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增加品种等,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获得最大利润。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与行为是作出了巨大贡献的。
主权意味
今年的“3·15”渐行渐远,竟然没有触动笔者的神经。这或许佐证了一个可喜的变迁:消费者维权已经不随一年一度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去匆匆了。或许这个判断过于乐观,大多数消费者仍要耐心等到这个完全失去“节日意义”的日子,才能享受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主权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说明,即消费者在
市场上每花一元货币就等于一张选票,消费者喜欢某种
商品,愿意花钱去买它,就等于向这一商品的
生产者投了一票。各个
生产者就是通过
消费者在
市场上“投货币票”,了解社会的消费趋势和消费者的动向,从而以此为根据,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
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从而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保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五种解决途径:与
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这种顺序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并非没有意义:五种途径的个人与社会成本依次增加、解纷效率依次降低、外部力量的介入与强制性依次增加、当事人
信息的公开程度依次增加。可以说,这种顺序体现了一定的倡导意义,倡导原告诚实信用地寻求救济,以利己、利他、利国。本案当事人在诉至法院未开庭的情况下悍然发动网络与媒体攻势,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不符合诚信原则。
消费者主权论
消费者主权理论又称
顾客主导型
经济模式,与
生产者主权或企业主导型运作模式相对。所谓“
消费者主权”,是诠释
市场上消费者和
生产者关系的一个概念,即消费者根据自己的
意愿和
偏好到市场上选购所需的
商品,这样就把消费者的
意愿和
偏好通过
市场传达给生产者,于是所有生产者听从消费者的意见安排生产,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商品。这就是说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最终取决于
消费者的
意愿和偏好。企业、市场和
消费者这三者间的关系是:消费者借助于消费品市场上
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行使主权,向生产者“发布
命令”。
主权责任
“消费”,成为近段时间最热的词汇之一。连续下调存贷款利率、暂免征收存款利息税、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和粮农补贴、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细心的人们发现,近期国家已频频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增强消费者信心,刺激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大众消费时代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消费者主权原则和消费决定生产及经济生活。“在受着消费者主权原则约束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什么东西是由作为消费者的个人或家庭按照他们的爱好所做出的集体决策来决定的。” 一切围绕着消费者来转了,生产什么你说了算,只要你有需求。这样一来,私人领域的消费尽管是个人的事,又不仅仅纯粹是个人的事了。这2个原则控制着经济生活。也正是这样两个原则更增加了我们消费者的一个责任。这种责任就是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责任。所以我们应当倡导责任消费——消费者要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起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我们再回到消费者主权,消费者主权只有在
自由竞争的、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
市场经济价格而又不受
垄断企业的定价约束,只能寄希望于打破垄断。国际石油垄断我们无话可说,至少我们可以在国内做一些事情,以减轻垄断所带给消费者的
价格压力吧。
主权远近
商务部贸易竞争政策研究专家组成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徐士英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就说:“
顾客就是上帝,相信所有商家都有过这样的承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却感到,这个‘上帝’并不好当。”
面对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事件的频发、维权之艰辛和痛苦,消费者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打假难尽、维权不力,这其实是反映了一个问题——消费者到底在社会
经济生活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
经济学有一个概念:消费者主权,即指消费者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消费者的需求就是
生产经营的目标。为什么说“消费主权”?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消费者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害。在
社会再生产中,消费既是起点也是终点,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消费,所以消费很重要,消费者更重要。可现在,由于
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人们没有办法再像以前那样仅仅通过感官就能鉴别商品以及服务的好坏,而是越来越依赖商家的宣传,有的甚至迷失在
广告的“丛林”里。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企业愈强,消费者愈弱,而在商家的牵引下,消费者的主权地位正在丧失。
不仅如此,失范的市场竞争
秩序也在改变着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力量对比。今日的中国,虽然我们还不能说已经到了很发达的阶段,但是,和
市场经济相关的一些问题已经暴露了出来,不正当竞争等普遍存在。这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很大,比如行业中垄断,它实际上限制合理竞争,联合定价严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即便谈判,双方也不在同一平台上。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发展良好的市场,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以消费者为主导的市场。不实现这样的转变,所谓的恶性竞争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维权困境,也就无从解决。
徐士英认为,消费者的维权运动有一个发展过程,首先是自发阶段,消费者利益遭到损害后没有有力的制度保障,在无法得到解决时,就会出现自发的抵抗,甚至出现像砸
奔驰、砸
彩电等一些过激的维权行为。其次到了上世纪60年代,国际上消费维权进入一个自觉阶段,随着消费者协会成立,出现了消费者自己的报纸和检测机构等,消费者有了一定的力量可以和
经营者对话。最后是伴随着政府力量的渗入,消费维权走出国门,国际消费者联盟由此成立。这个过程说明,光有自发的维权意识还不够,制度保障极为重要。
但是,我们在制度
建设方面还没有真正到位。有人士指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法规不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一部消法就能解决的,它需要
广告、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等相关法规的协同推进,同时要有具体的规定。
第二,执法问题。严正声明、联合行动往往难以收到实效,主要是政出多门,落不到实处。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太仓肉松、阜阳奶粉、山西假酒、
黑心棉等,如果只是一两个,那不足为惧,因为不过是个别
经营者的问题;但如果是大面积的、一个地区的,甚至是全国性的,那么就是制度问题。
当前,我们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为这关系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益。
如果市场竞争
秩序不好,消费者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一个完善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离不开消费者的参与。毕竟,政府监管力量有限,维权成本也高,运动式维权也不能持久。为什么不发动消费者这么一支庞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呢?困难也是存在的,比如王海打假,被说成是牟利,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如果人人都能这样,那么假货还有生存空间么?毕竟,目前我们对不法
经营者还没有形成一种威慑机制,那么,可否用利益机制激励消费者,发动他们同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呢?客观上,这也是让不法
经营者承担维权成本的好办法,何乐而不为呢?
非消费者霸权
如果旅客有过占机、霸机等行为,造成航空公司连环延误,就被列入春秋航空的“
黑名单”,该旅客再想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电脑系统就将拒绝为其订票。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争议,新浪网的即时调查显示,77%的网友认为这一举措是合理的,但被拒订票的网友则批评春秋航空“没有容人之量”。
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应弄清的是,春秋航空为什么要这么做?据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介绍:由于天气原因,上海—大连航班出现了延误,在航班从大连飞抵上海后,几十名旅客拒绝下机,从当日14时14分持续到次日5时30分,导致了十几个航班被连环延误,不仅使春秋航空损失10余万元,更使1600多名旅客的行程受到影响。
其次,我们要问的是,旅客用“霸机”的方式处理和航空公司之间纠纷的做法对吗?我国《消法》第34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争议的5种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但“霸机”行为并不在这5种解决途径之内,它的实质是要以无限加大航空公司和其他无辜旅客成本的方式来要挟,以使自己的要求即时获得满足,这既不符合《消法》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消法》的精神和原则——《消法》的精神是要用最低的成本来解决纠纷的。
第三,我们要问的是,春秋航空有没有权利这么做?我们知道,航空公司运营的民航客机属于公共运输服务。依据我国《
合同法》第289条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载”。但《
航空法》的相关条文也规定,为了保障旅客、货物和航空器的安全,包括保证飞机的航行、运营处于良好的秩序及状态中,也并不排除拒绝危险人物,包括具有危险倾向或危险言行的人乘机。“霸机者”因为有破坏航空运营良好秩序的记录,航空公司拒绝其登机,是为了维护航空运输整体秩序,也是为了维护其他旅客的利益,所以并不违法。
在理清了这些问题之后,我想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消费者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消费者主权?在我看来,消费者主权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消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消费者并不能真的像“上帝”那样为所欲为,不对任何人负责。恰恰相反,消费者在享受更多的权利和服务时,也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靠商家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来。从根本上来说,消费者主权意味着公平交易与对话的平台,而不是消费者的弱者霸权。如果把消费者主权理解成了“消费者霸权”并加以滥用,那么被列入“黑名单”并被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也就不能责怪别人了。
实践
数据(
信息)资本的理论
基础是消费主权论的基本原理。亚当·斯密在其
《国富论》中认为:
社会居民及个体有用的能力也属于资本。根据
消费者主权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商品生产这一最基本经济问题上起决定作用,消费行为
信息质变为数据资本。消费者的行为数据作为资产参与并促进商品的生产流通过程,因而有权参与分配数据资本所
产生的增值部分。各种消费通过数字贸易平台整合成为消费资产。数字贸易平台统一将整合后的消费资产投入生产而形成资本。数据
信息本身是具有价值的, 数据资本起源于消费主权论,将社会居民及个体有用的能力进行汇聚而形成了资本。将消费选择的种种
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准确提供给商品
生产者,这种信息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价值,有利于企业进行
生产规划和成本
规划。在互联网时代之前,消费
信息本身是通过一个自由市场形成的,汇聚信息非常困难。
信息在汇总之前只是一种潜在的资源,尚未成为资本。消费数据被汇聚,消费成长变成消费资本,形成统一的
消费行为,这就产生规模需求的效应。整个消费数据被系统汇总,所形成的消费力量是不可估量的。利用消费数据,商家能够更加有效地规划生产,经过优化实现低成本运作。
数字贸易践行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真正以
消费者为主体,从消费者本身出发架构的管理系统,对日常
消费行为进行分类。对大量用户
消费行为进行归类,这同时也是对消费行为所反馈的消费数据进行汇总。数字贸易平台是一个真正为广大
消费者着想的系统:消费者从自己的消费支出转化为消费资本的过程中获取价值回报。数字贸易是通过利用先进的互联网得以实现的,掌握各方消费数据与掌握先进科技一样,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在
竞争中掌握先机。数据(
信息)也是生产力,
消费力与生产力同等重要,
消费行为是
经济的原动力。以消费为导向,这将彻底改变“为生产而生产”的“生产中心”倾向,变被动生产为主动生产,避免造成一次又一次
经济危机,使
经济活动回归消费本身,促进生产与消费的和谐统一,促进
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构建和谐社会。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激发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高效互动,这是所有应用高新技术
建设贸易通道企业的焦点话题。不断向公众推广的产品供应,犹如一种光明的力量,正如东方传统哲学
领域中所称为“阳”的力量。而处于潜伏状态的消费者需求,则是所有“阳”面力量所渴望寻求互动的对立面,这种潜在的力量犹如“阴”面的能量。当两种力量无法和谐地交融,这个空间的层面便处于混沌的状态当中。如何让“阳”成为“阴”的推动力,又如何让“阴”成为“阳”的推动力,这是商业领域最为关注的解决方案,数字贸易平台即是这样一个能够进行有效推动的商业模型。在数字贸易
产业中,用户和商户的互动
需求,引发数字贸易平台的出现。这是一个供需交融的中心,这个平台是所有的系统软件设备与通信技术的集成,为一切可能的商业运作提供良好的
基础。消费者与供应商都将围绕数字贸易平台这个中心旋转,这就犹如从无极中产生的太极,而太极中的两仪便是数字贸易中供需两个主要角色。中国传统的太极图中,“阴”“阳”两种力量能够相互推动,彼此就必须拥有容纳对方的空间,这空间表现在太极图中就是阴阳鱼的眼睛。那么,什么是数字贸易的点睛之笔呢?
以数字贸易平台为中心的供需两个主体,相互依存地交合在数字贸易产业的服务领域,这正如太极中的两元。通过应用消费资本理论,用户创新地分享到商业主体中的流通利润,犹如阴元中的阳眼,对用户参与的原动力起到了重要的牵引作用。庞大的用户群体可以看出,在数字贸易
产业发展进程中消费用户所表现的极大参与热情。这就是推动商户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在数字贸易的运营过程中,消费资本同样可以通过联合运营的知识主权合作方式,便利地进入数字贸易领域。这犹如阳元中的阴眼,可以加快商户的数字贸易平台的
建设进程,降低商户的投入风险,同时这种和合协作的商业模式,也极大地调动了双方的合作意识。通过以上两个支点的能量,数字贸易平台模型在行进中达到动力能源的平衡,从而进入高速螺旋上升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