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即自由职业者,如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技术小工等,其工作方式自由灵活,故称为自由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
简介
含义
灵活就业是指在
劳动时间、收入报酬、
工作场所、保险福利、
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商业制度和
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
便民服务、
家政服务,
上门维修服务等各种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
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
就业人员(各类中小
微企业和
朝九晚五的
全日制工作,如公司店铺及较大的档口和其员工雇工)。具体到社保来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存档职介或人才以个体身份缴费参保。很多省份对灵活就业人员采取了
社保补贴的形式,来减轻其社保负担。
形式
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形式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
个体劳动的人员,如在社区内从事家政服务、自行车修理、修鞋、配钥匙、
再生资源回收、服装织补等其他社区服务性工作的人员;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
撰稿人、歌手、模特等;
临时就业,如家庭
小时工、技术小工、其他类型的体力及技术打零工者。
类型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非大型部门就业,即
劳动标准(
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
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
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到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找寻工作的就业。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
职业活动的
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
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管理方式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协调有关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具体困难,并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灵活就业人员应服从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
规章制度,在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下从事灵活就业工作。
申请社保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
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
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按上一年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
身份证、户口薄、《
再就业优惠证》或《
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
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
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参保注意事项
必须是本地城镇户口,外地户籍不能在本地办理。
相关规定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
基本医疗,根据《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
城镇户籍、在
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
个体劳动或者
自由职业,并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
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和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存档人员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6.5%纳入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0.5%纳入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不建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委托银行
代扣代缴方式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发生的符合本市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
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
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
化学治疗、
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规定。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医疗原则,自行选择4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社区医疗机构(包括定点
乡镇卫生院)。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缴费之月起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二)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
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连续足额缴纳费用。逾期3个月未缴费,间断后再次缴费的,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享受待遇。
第九条 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具体办理参保信息采集、保险手册发放、信息变更、人员增减、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事项。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门诊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现金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其中应由
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个人应通过办理存档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报销申报手续,申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当年医疗费用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申报医疗费用时,个人应当提供医疗保险手册、医疗费收费凭证、处方底方、急诊和转诊转院证明等。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区县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销单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由区县社保中心通过银行存入个人
存折内。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达到一定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开始享受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相同的
医疗待遇,并建立
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个人可以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此类情形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和一次性
趸缴不足规定年限的费用。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当转往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局2001年制定的《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发布通知,明确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暂缓缴纳当月及以后的每月应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
人数
截至2021年底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经达到2亿人,据相关资料显示,平台
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人,其中从事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160多万人,较2020年增加近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