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

苏州市社会团体

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是由苏州地区从事玉雕生产经营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是为实现全行业企业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协会宗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 SUZHOU ARTS&CRAFTS JADEZ CARVING(缩写为SACJ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苏州市玉石雕刻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为实现全行业企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热忱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弘扬“苏作”玉石雕刻传统技艺,并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子冈杯”、“苏作”、“苏帮”注册商标使用权,全面开展品牌建设,提升苏州玉雕的产业层次和市场影响力,促进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和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本协会接受苏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全行业基本资料和动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发布,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及有关立法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二)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苏州玉雕)保护工作,包括普查、确认、登记、立档;整理、研究、出版,或展示、保存,宣传和传播。
(三)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订行业道德准则及行规行约并督促行;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关系,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生产、技术和经营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内品牌工作室的推荐和命名,组织优秀作品的评定。
(五)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等,出版专业刊物,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咨询和信息服务,以加强技艺交流,提升人员素质,推进创作创新能力,推动市场销售。
(六)加强与国内同行业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多形式的技艺交流;开展国际技艺交流、合作与友好往来。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有关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优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省、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和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有单位会员。
凡从事玉雕生产、开发、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者)及相关的科研、教育单位与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市玉雕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会员提案;
(四)讨论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并可聘请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人士担任顾问。会长有义务或定期向名誉会长汇报本协会工作及理事会工作情况,名誉会长有义务向会长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顾问有义务就本协会各方面工作向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回答有关咨询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召开成立大会
2014年8月18日下午,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在苏州市会议中心召开成立大会,本市玉石雕刻行业的代表12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副理事长、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理事长马达,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万嗣洪,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吴菊铮,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处处长王林兴,苏州市人社局专技处处长冯鹰出席了会议。来自北京、扬州、上海的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玉石分会秘书长奥岩,中国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玉器专业委员会主任、扬州市工艺美术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程浩,上海市宝玉石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钱振峰,扬州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顾永骏等特意从各地赶来参加了会议。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廖军,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理事长朱丹,中国工艺文化城呈辉公司总经理陈春,苏州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王金山、俞褔臻、邢伟中,部分江苏省工艺美术大师,苏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孙玉英,苏州市家具协会会长顾志浩,执行会长石磊,以及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苏州市工艺美术学会、吴中区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吴中区民间文艺家协会、镇湖刺绣协会、苏州市核雕艺术家协会、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蟋蟀盆分会,苏州市工艺美术学会竹刻分会等兄弟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应邀出席了会议。
会议通过了《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了《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通过了《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会费缴纳标准》,并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马建庭任会长,杨曦、蒋喜、瞿利军、俞挺、葛洪、吴金星、程磊、赵显志、朱金忠、李 剑、顾三官、林 光、陈冠军、曹 扬、尤志光、袁小娣、夏 翔等十七人任副会长,单存德任秘书长,褚海波、陈海路、黄鹤钟、姚永强任副秘书长。
马建庭会长代表理事会在会上作了今后工作打算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协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一是持续办好玉雕展示交流平台,推动创作创意创新;二是积极推进品牌建设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三是继续扩大内外交流,促进创作创意水平的提升;四是发现和提携人才,培育技艺较高的玉雕团队;五是加强宣传传播,扩大社会对“苏作”玉雕的认知度和影响力。
市经信委副主任万嗣洪,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理事长马达分别作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们对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这一全市性、行业性社会组织的诞生表示了热烈的祝贺,并对协会理事会今后的工作,对苏州玉雕产业的提升和发展提出了殷切的期望。衷心希望本市的广大玉雕会员,以及玉雕从业者在苏州市玉雕行业协会理事会的带领下,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当代的苏州玉雕再创辉煌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聘请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廖军,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副会长、玉石分会秘书长奥岩,中国文物学会玉器研究会副秘书长、古玉鉴定专家古方,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学会理事长朱丹,中国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古玉鉴定专家杨震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蔚长海(北京),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顾永骏(扬州),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吴德昇(上海)为顾问;并聘请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刘翼明律师为法律顾问。
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的成立受到了有关各方的支持和高度关注,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玉石分会,中国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玉器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宝玉石行业协会、江苏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苏州市工艺美术学会、苏州市家具协会等社会组织纷纷发来贺信,贺电,对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的成立和大会的顺利召开纷纷表示热烈的祝贺。
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是建立在苏州玉雕专委会的基础之上的。多年来,依托苏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专委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集聚行业优势、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展览展示,推动创作创新;发现培养人才,提升人才素质;开展技艺交流,扩大社会影响等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苏州玉雕的创新和发展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是,随着苏州玉雕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提升以及对外合作与交往的增多,苏州玉雕仅作为一个分支机构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的成立是行业自身提升发展的必然选择。
苏州市玉石雕刻行业协会这一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建立为全市玉雕行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载体与平台,对于更好地承接政府部分职能的转移,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等方面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弘扬“苏作”玉雕优秀传统,提升苏州玉石雕刻的产业层次和市场影响力,促进苏州玉雕有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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