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土地估价师考试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考试介绍
土地估价师成绩管理: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经考试、审核,合格者发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土地估价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省级以上土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换发证书。
凡脱离土地估价工作三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不能给予重新注册登记,其所取得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报名时间
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报名系统于4月30日开通,但各考区具体报名时间,是根据应本考区的具体工作安排各自设定的,最早为黑龙江省的4月30日开始。
考试时间
2012年土地估价师各科考试时间:
9月15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16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考试周期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合格标准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发证执业
各科成绩于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经各考区统一发放。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
全国土地估价师考试分以下5个科目:
科目一: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科目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科目三: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科目五: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继续教育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是指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的专业技术和执业水平,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所进行的进修、培训、研讨等业务活动。继续教育内容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土地估价领域科技发展、土地估价师知识结构拓展更新、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土地估价准则及操作规程;
三、土地估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与土地估价相关的专业知识。
参考教材
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大纲目录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一、土地的概念
二、土地的分类
三、土地实体及特征
四、土地权利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
一、土地管理的概念
二、地籍管理
三、土地规划管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
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七、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八、地价管理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一、土地价格的概念
二、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六、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一、土地估价的概念
二、土地估价的原则
六、剩余法
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
一、土地估价程序
二、土地估价业务受理
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
四、土地价格定义的界定
五、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
六、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七、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
八、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
九、土地估价方法选择
十、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
十一、土地估价报告撰写
十二、土地估价报告审核
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
十四、常见用途土地估价
十五、其他土地权利估价
第六部分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一、土地分等
二、土地定级
三、基准地价评估
四、路线价评估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第七部分 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二、建筑物估价
三、其他定着物估价
四、相关机器设备评估
第八部分 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三、房产税收
四、其他相关税收
第九部分 金融知识
一、金融基础
二、保险基础
三、证券基础
第十部分 会计与统计知识
一、会计知识
二、统计知识
第十一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一、测量的基本知识
二、土地测量
三、房屋测量
第十二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三、城市规划
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一、土地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
第十四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要求
附录一:参考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三、行业自律文件
附录二:试题题样
考试用书
【书 名:】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上下册)(指定教材)
【出版社:】广东经济出版社
【作 者:】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开 本:】16
【版次:】1 次
【日期:】2010年05月01日
【定价】¥110元
目录
第一部分 土地基础知识
第一章 土地概念
第二章 土地的分类
第三章 土地实体特征
第四章 土地权利制度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
第一章土地管理概论
第二章 地籍管理
第三章 土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
第五章 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第六章 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第七章 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
第八章 地价管理
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
第一章 土地价格概念
第二章 土地价格影响因素
第三章 地租理论
第四章 区位理论
第六章 土地市场理论
第四部分 土地估价方法
第一章 土地估价的概念
第二章 土地估价的原则
第三章 收益还原法
第四章 市场比较法
第五章 成本逼近法
第六章 剩余法
第七章 路线价法
第八章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参考文献
第五部分 土地估价实务
第一章 宗地估价
第二章 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第三章 常见用途土地估价第四章 土地分等
第五章 土地定级
第七章 路线价评估
第八章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第九章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
第六部分地上附着物及其它财产评估
第一章 房屋建筑工程基础
第二章 建筑物估价
第三章 其他附着物估价
第四章 机器设备评估
第七部分 土地及相关税收
第一章 税收基本理论
第二章 土地税收
第三章 房产税收
第四章 相关税收
第八部分 金融
第一章金融基础
第二章保险基础
第三章证券基础
第九部分 会计与统计
第一章 会计知识
第二章 统计知识
第十部分 土地与房屋测量
第十一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
第一章经济学原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
第十二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
第一章 土地开发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工程造价
第十三部分 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参考文献
注意事项
1、 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到后,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交卷时必须将所答试题(卷)、答题卡全部交回。
2、 考试答题形式:“土地估价实务基础”科目由主观题客观题组成,“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科目为主观题,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主观题在答题纸上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如需要修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不要卷折、弄脏、弄破答题卡,否则,将会造成误判,影响考试成绩。严禁在答题卡(试卷)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试卷)上做任何标记,否则,成绩无效。
3、 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橡皮、尺子和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以及不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器用于答题使用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纸张及各类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严禁将试题(卷)、答题卡带出考场。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
4、 答题前,考生必须将姓名、准考证号等按规定准确填写在答题卡(试卷)上,认真阅读答题卡和试卷的答题注意事项。每个考生对应一张注明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的答题卡。严格按规定的题号和位置用规定的笔填涂或作答,否则所答试卷无效。
科目准考证号
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准考证号,应考人员每参加一门科目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准考证号,切勿填错!★
5、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规则,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档案号”
是考试部门对应考人员成绩管理的唯一依据。因此,拿到准考证后,请记住并且保管好本人的“档案号”,再次报考时必须填写以确保成绩滚动管理!★
报名程序
1.各考区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告本考区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考区的公告(文件及电子文档)及时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报考人员按照公告要求,到所在地考区报考;
3.报考人员统一采用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不具备上网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填写纸制报名表,由各考区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应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考区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
(1)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供相应原件供当场验证,验证后退还。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各考区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报考人员汇总表以文件形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考人员情况和数量以上报文件为准);8月6日前将本考区的考场座位安排示意图传真至考试委员会办公室;8月16日起可经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本考区的准考证。各考区应于8月27日前做好考场安排和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准考证式样见附件2),同时将各考区、考区办公室负责人1寸彩色证件照、接收试卷的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号、准考证号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编排。
增减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号),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发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三、土地规划管理”,增加“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调整为“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三)“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中
1.调整为“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考试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
(1)“2.土地收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题目序号顺延;
(2)“14.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增减内容
将“一、土地价格概念”考试范围中“3.不同类型土地价格及特征”的第(3)点调整为“(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等(按管理目的分类)的特征”, 第(8)点调整为“(8)监测地价等其他一些划分方法形成的土地价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增减内容
(一)在“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的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权利状况的界定与描述内容”;
(二)将“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评估”考试范围中“1.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第(7)点改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价”,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乡规划知识”
(二) “三、城市规划”中
1.调整为“三、城乡规划”,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 将考试范围 “2.城市规划体系与任务” 中
(1)“城市规划”调整为“城乡规划”, 并调整本条内相应文字内容;
(2)增加“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概念”,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3.将考试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规划体系”调整为“城乡规划体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增减内容
(一)在“一、土地开发”中
1.增加“7.土地开发融资”,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2.将“土地开发成本构成”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为“掌握”;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 增减内容
(一)增加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5)《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二)增加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
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三)增加以下行业自律文件
1.《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5号】
2.《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6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
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4号】
5.《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12号】
(四)去掉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9〕35号】
证书管理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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