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

坏账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英语解释
allowance for bad debt;
allowance for doubtful accounts;
reserve for bad debt;
Provisions for doubtful debts.
扣除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帐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帐款,不得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帐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
企业计提
关于坏账损失实行备抵法的审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但该办法的产生是基于原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坏账损失既可以采用直接转销法又可以采用备抵法。而现行企业实行统一的新《企业会计制度》,其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由此,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相应就不应当再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取消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行政审批。
关于坏账准备计提范围
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在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上,原税收政策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并且原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现已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可以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除了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也应当计提坏账准备;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关于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
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而只是规定由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确定计提比例。并且“(企业)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而企业所得税仅是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应收账款究竟是以前年度发生的,还是今年发生的,并没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是今年才发生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由此可见,税务的规定比财务的规定要宽泛。并且税收上对计提的方法也很单一,即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算扣除。 由于税收与财务在计算坏账准备的口径不一,必然会产生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企业不论是采用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是销货百分比法或是账龄分析法,其当期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高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年末应收款项的5‰比例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应当自行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财产损失的确认
因为税收已规定“其他应收账款”等亦可提取坏账准备,相应对其发生的坏账损失也应当予以确认。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经依法确认后,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二、债务人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关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企业的坏账损失其实质就是财产损失。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该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为年度终了四十五日,所以坏账损失的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差异
按照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应当定期或是每一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帐,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而对于以下四种情况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对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范围及比例等,按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程序确定。
计提公式如下:
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当期按应收账款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贷方余额
按国税发200084号文的规定:
对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的外,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1、提取的基数不同,税法规定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且税法对以上会计规定的不得全额提取坏账准备的四种情况也未做明确说明;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除以下第3条所指的关联企业外,凡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应收账款科目的,都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2、会计上对其他应收款(除与职工往来款外)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3、税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任何往来账款均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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