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议

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工资分配问题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工资协议既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协议书,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资协议的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执行。
主要内容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般为一年)。
二、企业建立以 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1、岗位技能工资制2、岗位效益工资制3、岗位薪点工资制4、岗位等级工资制5、其它)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实现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四、企业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分别采取 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提成工资4、含量工资5、其它)
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 奖和 等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考核确定,职工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工发布。
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为 元。(应高于730元)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应享受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八、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业经济效益每增加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增加 %;企业经济效益每减少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可减少 %。(必需协商的条款)
九、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 日为发放日,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十、企业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十一、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企业安排延长的工作时间或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应按上述原则支付加班工资。
十三、加班工资基数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
十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支付的工资,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七、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十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二十一、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即行终止。
二十二、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商业联合会)。
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二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协议如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主管部门、区总工会、区劳动保障局各一份。本协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即行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立法确认的贯穿于整个工资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工资制度立法目的的核心组成部分。 中国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须符合两项基本要求:
运用工资这一物质利益杠杆,在全社会构建一种促使劳动者向社会多做贡献的激励机制,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
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工资的分配不致造成其他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以实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
1、按劳分配原则。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在中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中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由于中国多种经济成份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2、宏观调控原则。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以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并通过下述途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增强工资收入透明度,并使工资增长水平不超过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水平;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使消费基金的增长与生产基金的增长相协调;消费生产比例关系趋于合理;通过工资分配立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基本生活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建立与工资分配相关的其他制度,克服按劳分配和用人单位行使工资自主权中可能产生的不合理、不公平现象
制度形式
拖欠工资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报酬的方式。工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奖金津贴社会主义国家确定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统称。工资制度是工资政策的具体表现,它决定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与经济方针,同时它也影响生产、工作的发展。
中国企业几种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影响因素
1、内在因素。所谓影响工资的内在因素,是指与劳动者所承担的工作或职务的特性及其状况有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劳动者的劳动;职务的高低;技术和训练水平;工作的时间性;工作的危险性;年龄与工龄等。
2、外在因素。所谓影响工资的外在因素,是指与工作的状况、特性无关,但对工资的确定构成重大影响的一些经济因素。与内在因素相比,外在因素更为具体而易见。如:生活费用与物价水平;企业负担能力;地区和行业间通行的工资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产品的需求弹性等。
协议签定
协议(protocol)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总是指某一层的协议。准确地说,它是在同等层之间的实体通信时,有关通信规则和约定的集合就是该层协议,如物理层协议、传输层协议、应用层协议
协议是对数据格式计算机之间交换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的正式描述。简单的说了,网络中的计算机要能够互相顺利的通信,就必须讲同样的语言,语言就相当于协议,它分为Ethernet、NetBEUI、IPX/SPX以及TCP/IP协议
协议还有其他的特点:
(1)协议中的每个人都必须了解协议,并且预先知道所要完成的所有的步骤
(2)协议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同意并遵循它。
(3)协议必须是清楚的,每一步必须明确定义,并且不会引起误解
在计算机网络中用于规定信息的格式以及如何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一套规则称为网络协议通信协议
协议也可以这样说,就是连入网络的计算机都要遵循的一定的技术规范,关于硬件软件端口等的技术规范。
网络协议
网络是一个信息交换的场所,所有接入网络计算机都可以通过彼此之间的物理连设备行信息交换,这种物理设备包括最常见的电缆光缆、无线WAP和微波等,但是单纯拥有这些物理设备并不能实现信息的交换,这就好像人类的身体不能缺少大脑的支配一样,信息交换还要具备软件环境,这种“软件环境”是人类实现规定好的一些规则,被称作“协议”,有了协议,不同的电脑可以遵照相同的协议使用物理设备,并且不会造成相互之间的“不理解”。
这种协议很类似于“摩尔斯电码”,简单的一点一横,经过排列可以有万般变化,但是假如没有“对照表”,谁也无法理解一分杂乱无章的电码所表述的内容是什么。电脑也是一样,它们通过各种预先规定的协议完成不同的使命,例如RFC1459协议可以实现IRC服务器与客户端电脑的通信。因此无论是黑客还是网络管理员,都必须通过学习协议达到了解网络运作机理的目的。
每一个协议都是经过多年修改延续使用至今的,新产生的协议也大多是在基层协议基础上建立的,因而协议相对来说具有较高的安全机制,黑客很难发现协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直接入手进行网络攻击。但是对于某些新型协议,因为出现时间短、考虑欠周到,也可能会因安全问题而被黑客利用。
对于网络协议的讨论,更多人则认为:使用的基层协议在设计之初就存在安全隐患,因而无论网络进行什么样的改动,只要这种网络体系不进行根本变革,就一定无法消除其潜在的危险性。
变更终止
工资协议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履行;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5、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工资协议变更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及变更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报酬
解读《劳动合同法》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权即为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它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以及保障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相关的世界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报酬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关于劳动报酬权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报酬权是宪法权利,世界各国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属于政治权利之一。中国《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同时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报酬权是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中国《劳动法》第50条、51条对工资支付作了原则规定。《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此外,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也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如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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