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物流与采购行业社团组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中国第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社团组织。由1980年成立的中国物资经济学会、1984年成立的中国物流研究会、1995年成立的中国物资流通协会经多次演变而来,2001年4月更为现名。主要任务是推动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推动政府与企业采购事业的发展,推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等。

发展历史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受国家经贸委业务指导、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由全国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物流生产资料流通专业社团,各种经济成分的生产资料流通企业物流企业批发市场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现有会员400多家。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2023年4月消息,国资委已与14家行业协会取消主管主办等关系,其中包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2024年12月28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港航供应链分会成立仪式现场举行。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
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推动政府与企业采购事业的发展,推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政府授予联合会外事、科技、行业统计和标准制修订等项职能。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亚太物流联盟和国际采购联盟的中国代表,并与许多国家的同行有着广泛的联系与合作。
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的意见,国家国内贸易局撤销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成为国家经贸委直接管理的15个综合性行业协会之一,政府授予外事、行业统计、行业标准制修订等职能,并受经贸委委托,代管26个全国性专业协会和7个事业单位。
该单位还应该有引导中国物流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的规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工作职能是: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济立法建议;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组织行业理论研究,举办学术讨论会;参与商品流通与物流方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推动物流教育,培训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展览和交易活动,开展行业科技信息工作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其他出版物;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2003年9月10日,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秘书处设在联合会。主要负责组织和推动物流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受国家标委会委托,联合会与物流标委会联合制定《全国物流标准2005年—2010年发展规划》,并由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八部委发布。联合会还积极组织物流标准的制修订,先后制定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数码仓库应用系统规范》等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自2005年5月1日《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GB/T19680--2005)实施以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积极稳妥地组织了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并先后公布了三批A级物流企业名单,共计有132家物流企业被评为A级物流企业。通过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对于规范物流市场、提高物流服务质量、推动物流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4年10月24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下发文件明确建立社会物流统计制度,并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具体承担,每年发布。2005年4月三部门联合发布了《2004年全国物流运行基本情况通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还和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合作编制完成的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采购经理指数PMI)是国际通行的宏观经济监测指标体系,对国家经济活动的监测和预测具有重要作用,2005年7月6日在京正式发布,并逐月发布。经科技部授权,联合会每年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并负责“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宝供物流奖;物流企业50强排序等。
物流行业培训认证
联合会启动物流与采购人才教育和培训工程。在教育部的指导下,每年召开全国高校物流教学研讨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全国共同推出 物流师行业培训工作(非国家职业资格),已在全国设立培训中心150余所,累计培训学员已达20000余人。现与世贸组织下属的国际贸易中心合作,在中国启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证书教育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拥有三个采购职业资格认证:顶级的CPSM与CPM证书、中级的ITC认证、基础级的采购师。CPSM的认证要求最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CPM认证要求,同时满足下面两点:
ITC认证与采购师认证,没有门槛要求。
物流会议会展
联合会连续多年举办“中国物流专家论坛”、“中国物流企业家年会”、“中国物流学术年会”、“中国企业采购国际论坛”、“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物流合作与发展大会”等品牌会议,在业内产生巨大影响。由我会和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联合举办的亚洲国际物流展,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物流技术与装备展会。
联合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采购制度变革与创新,传播国外先进的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理念,开展了一系列有社会影响的活动,作为国际采购物流管理联盟(IFPMM)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承办的第十四届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盟世界大会于2005年9月17日在北京隆重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并发表讲话。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开展了“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中国物流实验基地”的组织评选。三年来,在广泛调查,行业推荐,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已命名包括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海尔物流、宝供物流、中海物流等15家“中国物流示范基地”和13家“中国物流实验基地”。
物流媒体宣传
由联合会编印的《中国物流年鉴》和《中国物流发展报告》自2002年以来已连续3年出版,成为国内最具权威的物流行业年度分析报告;联合会主办的“中国物流与采购网”累计点击率突破500万大关,成为国内最有影响的网站之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刊——《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正在成为物流行业的主流媒体之一;联合会还同几十家行业媒体有协作关系,形成了较为广泛、各具特色的物流新闻宣传信息传递网络。2005年9月1日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管的《现代物流报》创刊,这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中国首张物流专业报纸。
联合会会员服务
联合会是会员之家,我们将努力架设企业与社会的桥梁,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维护企业与会员的权益,代表企业与会员的心声,成为为政府、行业、会员服务的大平台。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际交往日益扩大,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同行建立了经常性联系,是亚太物流联盟、国际采购联盟的中国代表。2005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先后与美国供应链管理专业协会美国供应管理协会(ISM)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并与香港物流协会、台湾物流协会、澳门物流货运商会签署了四方合作备忘录。联合会还发挥对外联系优势,常年组织企业和会员赴国外考察和访问。
会员服务
职责
会员部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秘书处的常设部门,是联合会对外联络的重要窗口之一。本着联络、沟通、协调、服务的方针,其主要工作职能是:
制订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会员间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关心会员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预测新趋势,及时推广会员中的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选优秀会员活动。
策划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共性化与个性化的服务活动,加强培训、咨询、信息交流等项的服务功能,并拓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内容。认真听取并随时反映会员对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会员部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面向企业、面向会员与秘书处其他部室配合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培训、出国考察、A级物流企业综合评估、物流实验、示范基地评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请、宝供物流奖申请、IS09000资质认证及项目咨询等工作。
团结并吸收新会员,制定会员组织发展计划方案,建立健全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的组织网络体系。
增强会员法律意识,引导会员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支持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队伍的健康成长。
加强与会员的日常联系、沟通,使会员部成为真正的会员之家。
入会事项
一、发展会员的范围
凡承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会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包括在华注册的国外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物流与采购企事业单位、物流社团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凡申请理事以上的单位,需先成为中物联的团体会员。
二、入会手续
团体会员: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会员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单位负责人、联系人简介和照片两张一并寄到中物联会员部。
三、入会审批程序
1.申请入会报批手续,均由中物联会员部具体经办。
2.会员部收到《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将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分批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初审通过,并由每年召开的理事大会正式确认会员资格。
3.申请批准后,由会员部通知各入会单位及个人,并寄(或传真)《新会员入会通知》。新会员即可将当年会费3000元及新会员注册费1000元(含证书及标牌等工本费)汇寄到我会专用帐户。凡申请理事、常务理事的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并另报相关材料,由会员部具体协助申请办理,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4.汇款到帐后,会员部将在7个工作日之内寄去正式会费发票,向新会员寄发《会员证书》及颁发特制的会员标牌。
5.凡按照指定账号汇缴当年会费的,即享受会员的各项权力和中物联提供的各种服务。
6.入会无任何附加条件,如有借入会名义误导企业在新闻媒体做广告及赞助的,请及时与我会会员部取得联系。
现任领导
会长:蔡进
名誉会长:何黎明
专职副会长:马增荣、胡大剑何辉、杨国栋
秘书长:马增荣
监事长:余平
总经济师:崔忠付
总会计师:郑小宝
专家委员会主任:贺登才
参考资料
代管单位
代管协会
中国物流学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木材流通协会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
事业单位
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物资节能中心中国物资出版社中国市场杂志社
组织章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章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07年11月17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简称中物联。英文名称为China Federation of Logistics & Purchasing,缩写形式为CFL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物流、采购分销事业和生产资料流通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现代物流理论以及流通经济理论、电子商务、政府与企业采购、理论与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物流理论和流通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物流与商品流通方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物流产业、采购分销领域与生产资料流通行业的队伍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物流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采购分销和流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领域内以及相关行业中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影响;
(四)本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经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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