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公积金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保公积金是指在养老期间发给的生活费,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内容
养老保险:即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保障措施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工资收入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在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生育保险:即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补助和保障措施。
2009年济南市社保缴费明细
自2009年4月1日起,凡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进行如下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率由2%下调为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率由1%下调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6%。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4月—9月。
社保缴费基数:是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009济南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明细表
2008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317元,月平均工资为2194元。据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我市2009缴费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317元(2194*60%);上限为6582(2194*300%)元。
如果按照最低基数1317元计算社保五险每月单位应缴纳:1317*(20%+8%+2%+0.5%+0.8%)=412.221元,个人应缴纳:1317*(8%+2%+1%)=144.87 如果个人代缴总共需要缴纳412.221+144.87=557.091元。
缴费基数的高低,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退休时的退休金就越高。
养老保险
基本内容
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够15年,退休后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对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年龄仍在从业,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费,延缓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延缓期以年为单位。缴费年龄最长不能超过70周岁。对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享受一次性养老金待遇。
退休条件
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为:(l)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退休时按京劳法发[95]463号文件规定,以岗位确定退休年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在《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参保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三)1997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实例测算
缴费年限长,多领养老金
例一:一职工,从2007年1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每月按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假设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每年10%递增且不考虑政策调整和待遇增加等因素)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后,即2026年12月至2031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单位:元
注:拿缴21年的职工与缴20年的男职工相比,两者月养老金相差350.8元。同样道理,中断缴费对参保人员危害也是比较大的,如果参保人员缴费期间中断了一年,养老金也将相差350.8元左右。
缴费基数高,多领养老金
例二:假设例一中的职工,每月分别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00%、300%做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20年后到达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退休时应领取的月养老金为:
注:同样缴费20年的男职工,按照社平工资80%缴费的比按照200%缴费的月养老金少1869.5元。通过以上例子可以明显看到,新的计法办法改革后,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明显增高。
医疗保险
定义
医疗保险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缴费额度:基数*(企业8%+个人2%+4元)4元作为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参保费
缴费180天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济南市规定男必须累计交够30年,女25年退休后才能终身享受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
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及大额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含大额救助金)和个人按照不同比例负担。
2009医疗费报销明细表
医疗保险不能断交,如果断交后在续交的话个人必须得6个月后才能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重新就业人员得公司给缴纳保险的次月才能享受医疗待遇。但是整体累计计算
2. 起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对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金可个人负担一部分的额度。住院治疗和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济南市2008医疗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确定,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90000元。
济南市2009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门诊规定病种为4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调整为90000元,最高支付限额的提高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员患大病时的医疗需要。
据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对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参保者个人账户或个人负担一部分的额度。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额度。
生育保险
组成
生育保险基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产假。指职工女性在分娩前、后所享受的有薪假期。二是生育津贴。指职工妇女因生育后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三是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工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2.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如何享受产假①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产假15-30天,4 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②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3.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如果政策有变动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4.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 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的300元;
② 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600元;
阴式手术产的2000元;
剖宫产的3800元。
符合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按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计划生育
手术费的报销
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检查费,手术费据实报销。
并发症
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有关手续到市医保办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须携带以下材料:
生育
(1)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
(3)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引、流产
⑴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未生育者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未领取生育证者,须持结婚证复印件及女职工单位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已生育过的女职工不用提供;
⑷ 医疗费收据原件;
⑸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⑹ 病历复印件。(住院引、流产的需复印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
计划生育手术
⑴ 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⑵ 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18位社会保障号码);
⑶ 检查费、手术费收据原件;
⑷ 手术证明或假条原件;
⑸ 病历复印件。
7. 2006年度济南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空军第四五六医院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交通医院山东省警官总医院山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铁路中心医院)山东省立医院西院(原省煤矿总医院)济南市一0六医院(原解放军106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东妇产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妇产医院)
失业保险
定义
1. 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档案、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本人同意签字后,经审核认定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申领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登记之日起计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3. 单位应该为失业人员提供哪些资料和证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一)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其职工档案材料应具备职工身份的证明。包括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招用手续;教委签发的报到证;退伍、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信;人事部门的招聘手续。招用手续须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名称相一致。如不一致,系单位分户、更名、重组、职工调动或转移等原因应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失业保险审核:
1.单位和职工没有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职工自动离职和辞职的;
3.职工和单位有劳动争议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劳动教养的;
5.参军、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规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在相同缴费年限下,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伴随申领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更关注年龄大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由户口所在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根据当地的政策发放。
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5. .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指从办理申领手续当天起至对应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领3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动要求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后,被自动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来的领取期间按月份减少。例如,6月3日申领2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论哪一天操作)暂停后,领取期间即修改为6月3日至7月2日。从7月3日起暂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领取的,可再次申领。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
6.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5%作为医疗补助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7. 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以后,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领取条件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应当退还。办理失业保险金退款的手续是,退款人带《劳动手册》(未办理用工手续的还需带录用证明)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申请退款,失业保险部门核定退款金额并填写解款单,退款人到银行解款后,再到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领取收据,并由失业保险部门在《劳动手册》上做退款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修改领取记录。
注意事项
要到指定医院就诊。如果需要转诊,应该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同意。急诊可以就近选择医院但是不能到非医保定点医院。
医疗费补贴的范围费用标准等参照本市职工医保规定,也就是说医保列入支付范围的费用,失业保险允许补贴7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医疗补助金,最高不得超过基本医疗费的70%。
工伤保险
工伤范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业病
职业病就是指《职业病防治法》中授权卫生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的,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不得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间及范围i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住房公积金
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必须连续缴纳6个月才能提取。利用住房公积金买房的济南市贷款最多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贷款5年以上的利息为3.87%,5年以下的为3.33%。
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
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
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政策
对单位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可进入成本。对职工而言,有六方面的好处:
一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是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政府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自有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四是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是当年存入专户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且利息收入免征利息税
六是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账上全部本息,也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放心还款
借款人通常的还款方式是现金还款,或者授权银行从指定的还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积金能带给你方便、安全的还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办理手续很简单,你只要带好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你的委托要求,定期从你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由于这种还款方式只需一次委托,即长期有效,而且是直接从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前一种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提前还贷,节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后的月还款额,后一种减少借款人的月现金支出,减轻现金流的财务压力。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是尽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积金,让其持续地提高你的还贷能力,方便你的财务安排和还款计划,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费水平的体现。
3. 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年以上,男性满 50岁,女性满 45岁。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六)、 (七 )、(九)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
偿还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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