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猪疾病

20世纪80年代,美国首先报道了一种在猪群中发生的新灾难性疾病(Keffaber,1989,Loula,1991)。其临床表现为母猪严重的繁殖障碍,断奶猪普遍发生肺炎、生长迟缓以及死亡率增加的症状(Hill,1990)。当时该病病因不明,人们通常称其为“神秘病”(MSD)(Hill,1990;Re-otutar,1989)。

基本信息
该病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曾经迅速传遍世界各个养猪国家,在猪群密集、流动频繁的地区更易流行,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近几年,该病在国内呈现明显的高发趋势,对养猪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已成为严重威胁我国养猪业发展的重要传染病之一。
呼吸综合征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是猪群发生以繁殖障碍和呼吸系统症状为特征的一种急性、高度传染的病毒性传染病。
病原特点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PRRS)的病原体为动脉炎病毒属的成员,是一种有囊膜的单股正链RNA病毒病毒粒子呈球型,直径为55~60纳米。病毒有2个血清型,即美洲型和欧洲型,我国分离到的毒株为美洲型。病毒对酸、碱都较敏感,尤其很不耐碱,一般的消毒剂对其都有作用,但在空气中可以保持3周左右的感染力。
传播特点
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主要感染途径为呼吸道,空气传播接触传播、精液传播和垂直传播为主要的传播方式,病猪、带毒猪和患病母猪所产的仔猪以及被污染的环境、用具都是重要的传染源。此病在仔猪中传播比在成猪中传播更容易。当健康猪与病猪接触,如同圈饲养,频繁调运,高度集中,都容易导致本病发生和流行。猪场卫生条件差,气候恶劣、饲养密度大,可促进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流行。老鼠可能是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原的携带者和传播者。
临症特点
各种年龄的猪发病后大多表现有呼吸困难症状,但具体症状不尽相同。
母猪染病后,初期出现厌食、体温升高、呼吸急促、流鼻涕等类似感冒的症状,少部分(2%)感染猪四肢末端、尾、乳头阴户和耳尖发绀,并以耳尖发绀最为常见,个别母猪拉稀,后期则出现四肢瘫痪等症状,一般持续1~3周,最后可能因为衰竭而死亡。怀孕前期的母猪流产,怀孕中期的母猪出现死胎、木乃伊胎,或者产下弱胎、畸形胎,哺乳母猪产后无乳,乳猪多被饿死。
公猪感染后表现咳嗽、打喷嚏、精神沉郁、食欲不振、呼吸急促和运动障碍、性欲减弱、精液质量下降、射精量少。
生长肥育猪和断奶仔猪染病后,主要表现为厌食、嗜睡、咳嗽、呼吸困难,有些猪双眼肿胀,出现结膜炎和腹泻,有些断奶仔猪表现下痢、关节炎、耳朵变红、皮肤有斑点。病猪常因继发感染胸膜炎链球菌病、喘气病而致死。如果不发生继发感染,生长肥育猪可以康复。
哺乳期仔猪染病后,多表现为被毛粗乱、精神不振、呼吸困难、气喘或耳朵发绀,有的有出血倾向,皮下有斑块,出现关节炎、败血症等症状,死亡率高达60%。仔猪断奶前死亡率增加,高峰期一般持续8~12周,而胚胎期感染病毒的,多在出生时即死亡或生后数天死亡,死亡率高达100%。
有一点需要注意:血清学调查证明,猪群中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阳性率高达40%~50%,但出现临床症状的不过10%,对这种亚临床感染的认识仍显不足。
剖检特点
剖检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死猪,主要眼观病变是肺弥漫性间质性肺炎,并伴有细胞浸润和卡他性肺炎区,肺水肿,在腹膜以及肾周围脂肪、肠系膜淋巴结、皮下脂肪和肌肉等处发生水肿。
在显微镜下观察,可见鼻黏膜上皮细胞变性,纤毛上皮消失,支气管上皮细胞变性,肺泡壁增厚,膈有巨噬细胞和淋巴细胞浸润。母猪可见脑内灶性血管炎,脑髓质可见单核淋巴细胞性血管套动脉周围淋巴鞘淋巴细胞减少,细胞核破裂和空泡化。
诊断要点
根据病原、传播特点、临床症状及剖检特点可做出初步诊断,但要注意与症状相似的一些病毒性传染病相鉴别,如流感、细小病毒病、流行性腹泻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是病毒性传染病,确诊必须进行血清学鉴定或病毒分离鉴定。
有关专家提供了一个直观判断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的基本原则,可以供临床参考使用,如果猪场在14天内出现下述临床指标中的2个,就可判定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
1.母猪流产或早产超过8%;
2.死产占产仔数20%;
3.仔猪出生后1周内死亡率超过25%。
综合防制
如前所述,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是病毒病,临床上没有特效药物,只能采取对症治疗的办法加以控制。
1.对于体温升高的病猪,可以使用30%安乃近注射液20~30毫升,地塞米松25毫克,青霉素320~480万单位,链霉素2克,一次肌注,每日2次;或者每公斤体重用黄金1号0.1毫升、安妥注射液0.1毫升、安布注射液0.1毫升,分点肌注,每天1次,连用3天。
2.对于食欲不振的病猪,使用胃复安1毫克/公斤体重,维生素B120毫升,1次肌注,每天1次;对于食欲废绝但呼吸平稳的病猪,可以使用5%葡萄糖盐水500 毫升、病毒唑20毫升、VB10毫升,加入头孢5号25~35毫克/公斤体重,混合静注,另外肌注VC10毫升。
3.对于产后无乳的母猪,选用洁霉素180万单位、50%葡萄糖50~100毫升静脉注射,也可注射催产素3~5支。
4.对于继发支原体肺炎的仔猪,可使用壮观霉素利高霉素15毫克/公斤肌注1~2个疗程,每个疗程5天。
5.对于继发胸膜肺炎的仔猪,可采用速解灵2毫克/公斤体重,每天1次,连注3天。
另外,对病猪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疗法,以防止并发症的发生,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可用10%葡萄糖或5%葡萄糖盐水,配合使用阿莫西林、青霉素等抗生素。同时,还要加强猪舍卫生消毒和饲养管理工作,减少环境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增加日粮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为减少应激反应,可在猪日粮中加入平安康,用量是每500公斤饲料添加1公斤,连用1周。
预防
1.及时注射疫苗。一般情况下,种猪接种灭活苗,而育肥猪接种弱毒苗。因为母猪若在妊娠期后三分之一的时间接种活苗,疫苗病毒会通过胎盘感染胎儿;而公猪接种活苗后,可能通过精液传播疫苗病毒。弱毒苗的免疫期为4个月以上,后备母猪在配种前进行2次免疫,首免在配种前2个月,间隔1个月进行二免。小猪在母源抗体消失前首免,母源抗体消失后进行二免。灭活苗安全,但免疫效果略差,基础免疫进行2次,间隔3周,每次每头肌注4毫升,以后每隔5个月免疫1次,每头4毫升。
什么时候接种疫苗,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但若猪场存在病毒,在使用疫苗前,最好先对全场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每天一次,连续5天,同时在饲料中添加复方磺胺嘧啶金霉素400摩尔/升、阿莫西林200摩尔/升,连喂5天,使猪群体内毒素含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后再注射疫苗。
2.受疫情威胁的猪场,应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药物,方法是:产前1周和产后1周,在饲料中添加支原净100毫克/公斤加土霉素或金霉素300 毫克/公斤,也可添加SMZ,产后肌肉注射阿莫西林。仔猪在断奶后1个月,用支原净50 毫克/公斤加土霉素或金霉素150 毫克/公斤拌料饲喂,同时用阿莫西林500毫克/升饮水。
3.最根本的办法是消除病猪、带毒猪和彻底消毒猪舍(如热水清洗、空栏消毒),严密封锁发病猪场,对死胎、木乃伊胎、胎衣、死猪等,应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及时扑杀、销毁患病猪,切断传播途径。坚持自繁自养,因生产需要不得不从外地引种时,应严格检疫,避免引入带毒猪。
4.加强饲养管理,调整好猪的日粮,把矿物质(Fe、Ca、ZnSeMn等)提高5%~10%,维生素含量提高5%~10%,其中VE提高100%,生物素提高50%,平衡好赖氨酸、蛋氨酸胱氨酸色氨酸苏氨酸等,都能有效提高猪群的抗病力。
另外,在母猪分娩前20天,每天每头母猪投喂阿司匹林8克,直到产前一周停止,能减少流产的发生。
防治技术规范
from:http://www.sdxms.com/type.asp?news_id=330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俗称蓝耳病)病毒变异株引起的一种急性高致死性疫病。各种品种、不同年龄和用途的猪均可感染,但以妊娠母猪和1月龄以内的仔猪最易感,育肥猪也可发病死亡。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农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预防控制、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与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临床指标
体温明显升高,可达41℃以上;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部分猪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神经症状;仔猪发病率可达100%、死亡率可达50%以上,母猪流产率可达30%以上,成年猪也可发病死亡。
2.1.2 病理指标
可见脾脏边缘或表面出现梗死灶,显微镜下见出血性梗死;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至小米粒大出血点斑,皮下、扁桃体、心脏、膀胱、肝脏和肠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显微镜下见肾间质性炎,心脏、肝脏和膀胱出血性、渗出性炎等病变;部分病例可见胃肠道出血、溃疡、坏死。
2.1.3 病原学指标
2.1.3.1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3.2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检测阳性。
2.2 结果判定
2.2.1 疑似结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2.2.2 确诊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3 痊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2.2.1规定的,判定为疑似疫情。
3.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3.4 确认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控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疫控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农业部报告疫情。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按规定公布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4.2 确认疫情的处置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相对独立的养殖圈舍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现疫情,以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指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根据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免疫状况、疫点周边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划定。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2 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3 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和同群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2.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6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4.2.7 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控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经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4.3 疫情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控制
5.1 监测
5.1.1 监测主体
县级以上动物疫控机构。
5.1.2 监测方法
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病原学检测。
5.1.3 监测范围
5.1.3.1 养殖场/户,交易市场、屠宰厂/场、跨县调运的生猪。
5.1.3.2 对种猪场、隔离场、边境、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生猪进行重点监测。
5.1.4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1.5 监测结果处理
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疫控机构。
5.2 免疫
5.2.1 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免疫方案见《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5.2.2 养殖场/户必须按规定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畜禽标识等。
5.2.3 各级动物疫控机构定期对免疫猪群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消长情况及时加强免疫。
5.3 加强饲养管理,实行封闭饲养,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杀虫灭鼠等工作。
6 检疫监督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按照规范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监督管理
6.4.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扩散。生猪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畜禽标识运输、销售。
6.4.2 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病(死)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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