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复安

止吐药品

胃复安(甲氧氯普胺)属片剂,是止吐药。本品可用于因脑部肿瘤手术、肿瘤放疗化疗脑外伤后遗症、急性颅脑损伤以及药物所引起的呕吐。对于胃胀气性消化不良食欲不振嗳气、恶心、呕吐也有较好的疗效。也可用于海空作业引起的呕吐及晕车(船)。亦可减轻钡餐检查时的恶心、呕吐反应,促进钡剂通过;十二指肠插管前服用,有助于顺利插管。有时可用于胆道疾病慢性胰腺炎辅助治疗

化合物简介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甲氧氯普胺
英文名称:4-amino-5-chloro-N-[2-(diethylamino)ethyl]-2-methoxybenzamide,dihydrochloride
CAS号:2576-84-3
分子式:C14H24Cl3N3O2
结构式:
分子量:372.71800
精确质量:371.09300
PSA:71.08000
LogP:4.76240
物化性质
密度:1.162g/cm3
沸点:418.7ºC at 760mmHg
闪点:207ºC
蒸汽压:3.22E-07mmHg at 25°C
药典标准
来源(名称)、含量(效价)
本品为N-[(2-二乙氨基乙基]-4-氨基-2-甲氧基-5-氯-苯甲酰胺。按干燥品计算,含C14H24Cl3N3O2不得少于99.0%。
性状
本品为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苦。
本品在三氯甲烷中溶解,在乙醇丙酮中略溶,在乙醚中极微溶解,在水中几乎不溶;在酸性溶液中溶解。
熔点
本品的熔点(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ⅥC)为147~151℃。
鉴别
(1)取本品约5mg,置试管中,加硫酸1ml,小火加热至溶液显紫黑色,取出数滴加入5ml的水中,摇匀,即显绿色荧光;碱化后荧光消失。
(2)取本品15mg,加0.1mol/L盐酸溶液溶解并稀释至50ml,摇匀,取2ml,加0.1mol/L盐酸溶液稀释至50ml,摇匀,照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ⅣA)测定,在308nm的波长处有最大吸收,在290nm的波长处有最小吸收。
(3)本品的红外光吸收图谱应与对照的图谱(《药品红外光谱集》107图)一致。
检查
酸性溶液的澄清度
取本品0.20g,加盐酸溶液(9→100)1.5ml使溶解,加水至20ml,溶液应澄清。
取本品25mg,置100ml量瓶中,加0.1mol/L盐酸溶液2ml使溶解,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精密量取1ml,置200ml量瓶中,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作为对照溶液。照高效液相色谱法(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ⅤD)测定。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填充剂;以0.02mol/L磷酸溶液(用三乙胺调节pH值至4.0)-乙腈(81:19)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75nm。理论板数按甲氧氯普胺峰计算不低于4000。取对照溶液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调节检测灵敏度,使主成分色谱峰峰高约为满量程的20%。再精密量取供试品溶液与对照溶液各20μl,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至主成分色谱峰保留时间的4倍。供试品溶液的色谱图如有杂质峰,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主峰面积(0.5%)。
取本品,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0.5%(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ⅧL)。
不得过0.1%(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Ⅷ N)。
含量测定
取本品约0.25g,精密称定,照永停滴定法(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ⅦA),用亚硝酸钠滴定液(0.05mol/L)滴定。每1ml亚硝酸钠滴定液(0.05mol/L)相当于14.99mg的C14H24Cl3N3O2。
类别
贮藏
密封保存。
制剂
版本
药物分析
方法名称: 甲氧氯普胺原料药—甲氧氯普胺的测定—永停滴定法
应用范围: 本方法采用滴定法测定甲氧氯普胺原料药中甲氧氯普胺的含量。
本方法适用于甲氧氯普胺原料药。
方法原理: 供试品照永停滴定法用亚硝酸钠滴定液滴定,根据滴定液使用量,计算甲氧氯普胺的含量。
试剂: 1. 浓氨试液
2.盐酸溶液(1→2)
3. 亚硝酸钠滴定液(0.05mol/L)
仪器设备:
试样制备: 1. 亚硝酸钠滴定液(0.05mol/L)
配制:取亚硝酸钠7.2g,加无水碳酸钠0.10g,加水适量使溶解成1000mL。
标定:取在120℃干燥至恒重的基准对氨基苯磺酸约0.5g,精密称定,加水30mL与浓氨试液3mL,溶解后,加盐酸(1→2)20mL,搅拌,在30℃以下用本液迅速滴定,滴定时将滴定管尖端插入液面下约2/3处,随滴随搅拌;至近终点时,将滴定管尖端提出液面,用少量水洗涤尖端,洗液并入溶液中,继续缓缓滴定,用永停法指示终点。每1mL亚硝酸钠滴定液(0.1mol/L)相当于17.32mg的对氨基苯磺酸。根据本液的消耗量与对氨基苯磺酸的取用量,算出本液的浓度。
以上配制的亚硝酸钠滴定液(0.1mol/L)可加水稀释成亚硝酸钠滴定液(0.05mol/L),必要时标定浓度。
操作步骤: 精密称取供试品约0.25g,照永停滴定法用亚硝酸钠滴定液(0.05mol/L)滴定。每1mL亚硝酸钠滴定液(0.05mol/L)相当于14.99mg的C14H24Cl3N3O2。
注:“精密称取”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称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
药物说明
分类
消化系统药物> 止吐及催吐药物
制剂
甲氧氯普胺片(1)5mg。(2)10mg。(3)20mg。
贮法:密封保存。
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1mL:10mg。(2)1mL:20mg。
贮法:密闭避光保存。
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1mL:10mg。
贮法:密闭保存。
药理毒理
本品为多巴胺2(D2)受体拮抗剂,同时还具有5-羟色胺4(5—HT4)受体激动效应,对5—HT3受体有轻度抑制作用。可作用于延髓催吐化学感受区(CTZ)中多巴胺受体而提高CTZ的阈值,具有强大的中枢性镇吐作用。本品亦能阻断下丘脑多巴胺受体,抑制催乳素抑制因子,促进泌乳素的分泌,故有一定的催乳作用。对中枢其他部位的抑制作用较微,有较弱的安定作用,较少引起催眠作用。对于胃肠道的作用主要在上消化道,促进胃及上部肠段的运动;提高静息状态胃肠道括肌的张力,增加下食管括肌的张力和收缩的幅度,使食管下端压力增加。阻滞胃—食道反流,加强胃和食管蠕动,并增强对食管内容物的廓清能力,促进胃的排空,促进幽门、十二指肠及上部空肠的松弛,形成胃胃体与上部沁肠间的功能协调。这些作用也可增强本品的镇吐效应。本品对小肠和结肠的传送作用尚不确定。
本药为多巴胺受体阻断药,其结构类似普鲁卡因胺,但无麻醉和心脏作用,具有强大的中枢性镇吐和胃肠道兴奋作用。本药主要通过抑制中枢催吐化学感受区(CTZ)中的多巴胺受体而提高CTZ的阈值,使传入自主神经的冲动减少,从而呈现强大的中枢性镇吐作用。同时,本药可抑制胃平滑肌松弛,使胃肠平滑肌对胆碱能的反应增加,胃排空加快,增加胃窦部时相活性。同时促使上段小肠松弛,因而促使胃窦、胃体与上段小肠间的功能协调。食管反流减少则由于本药使下食管括约肌静止压升高,食管蠕动收缩幅度增加,因而使食管内容物廓清能力增强所致。此外,本药尚有刺激催乳激素释放的作用。
本药易自胃肠道吸收,主要吸收部位在小肠。由于本药促进胃排空,故吸收和起效迅速,静脉注射后1~3分钟,肌注后10~15分钟,口服后30-60分钟起效,作用持续时间一般为1~2小时。本药口服有首过效应生物利用度为70%,直肠给药生物利用度为50%~100%,鼻内给药的平均生物利用度为50.5%,生物利用度及血药峰浓度有显著的个体差异。进入血液循环后,13%~22%的药物迅速与血浆蛋白(主要为白蛋白)结合。经肝脏代谢半衰期一般为4~6小时,根据用药剂量大小有所不同,肾衰竭肝硬化患者的半衰期延长。本药经肾脏排泄,约口服量的85%以原形及葡萄糖醛酸结合物形式随尿排出,也可随乳汁排泄。容易透过血-脑脊液屏障胎盘屏障
适应症
注意事项
1.主要副反应为镇静作用,可有倦怠、嗜睡头晕等。其他有便秘、腹泻、皮疹溢乳男子乳房发育等,但较为少见。
2.本品大剂量或长期应用,可能因阻断多巴胺受体,使胆碱能受体相对亢进而导致锥体外系反应(特别是年轻人),主要表现为帕金森综合征,可出现肌震颤、头向后倾、斜颈、阵发性双眼向上注视、发音困难、共济失调等。可用苯海索抗胆碱药治疗。
4.本品对胎儿的影响尚待研究,故孕妇除有明确指征外,一般不宜使用。
5.禁用于嗜铬细胞瘤癫痫、进行放疗或化疗的乳癌病人禁用,对胃肠道活动增强可导致危险的病人,如机械性肠梗阻胃肠出血等也禁用。遇光变成黄色或黄棕色后,毒性增高。
6.吩噻嗪类药物能增强本品的锥体外系副反应,不宜合用。
7.抗胆碱药(阿托品溴化丙胺太林颠茄等)能减弱本品的止吐效应,两药合用时应予注意。
8.可降低西咪替丁的口服生物利用度,两药若必须合用,服药时间应至少间隔1小时。
9.能增加对乙酰氨基酚、氨芐青霉素左旋多巴四环素等的吸收速率地高辛的吸收因合用本品而减少。
不良反应
1.较常见昏睡、烦躁不安、倦怠无力。
2.少见严重口渴、恶心、便秘、腹泻、睡眠障碍眩晕头痛乳腺肿痛及皮疹等。
3.用药期间可出现乳汁增多,这是由于催乳素的刺激所致。
4.注射给药可引起直立性低血压
5.本药大剂量或长期应用可能因阻断多巴胺受体,使胆碱能受体相对亢进而导致锥体外系反应。
药物相互作用
1.与对乙酰氨基酚、左旋多巴、四环素类抗生素氨苄西林地西泮、锂化物等药物同用时,因胃内排空加快,上述药物的小肠内吸收增加。
2.本药可加快胃排空,因而促进麦角胺的吸收,有利于偏头痛的治疗。
3.本药可使奎尼丁的血清浓度升高20%。
4.与硫酸镁有协同利胆作用。
5.与中枢抑制药合用时,两者的镇静作用均增强。
6.与地高辛合用时,后者的胃肠道吸收减少。
7.本药可降低西咪替丁的口服生物利用度,如必须合用时,服药时间应至少间隔1小时。
8.与阿扑吗啡合用时,后者的中枢性与周围性效应均可被抑制。
9.抗胆碱药(如阿托品、丙胺太林等)能减弱本药增强胃肠运动功能的效应,两药合用时应予注意。
10.盐酸苯海索苯海拉明可治疗本药所致的锥体外系运动亢进。
11.本药可减轻甲硝唑的胃肠道不良反应
12.与能导致锥体外系反应的药物如吩噻嗪类药等合用时,锥体外系反应的发生率与严重性均可有所增加。两者应禁止合用。
药物-酒精/尼古丁相互作用
与乙醇同用时,因胃内排空加快,乙醇的小肠内吸收增加,并可增强乙醇的中枢抑制作用。
用法用量
成人
常规剂量 每日剂量不宜超过0.5mg/kg,否则易引起锥体外系反应。
1.一般性治疗:每次5~10mg,每日3次,餐前30分钟服用。
2.糖尿病性胃排空功能障碍:于症状出现前30分钟口服10mg;或每次5~10mg,每日4次,于三餐前及睡前口服。
肌内注射 用于不能口服或急性呕吐:每次10~20mg。
静脉滴注 同肌内注射。
严重肾功能不全患者剂量至少需减少60%,因为这类患者容易出现锥体外系症状。
儿童
常规剂量
口服给药 5~14岁儿童每次用2.5~5mg,每日3次,餐前30分钟服用。宜短期服用。
肌内注射 6~14岁儿童每次用2.5~5mg。每日剂量不宜超过0.5mg/kg,否则易引起锥体外系反应。
静脉注射 同肌内注射。
禁忌
(1)下列情况禁用:
①对普鲁卡因或普鲁卡因胺过敏者;
癫痫发作的频率与严重性均可因用药而增加;
③胃肠道出血、机械性肠梗阻或穿孔,可因用药使胃肠道的动力增加,病情加重;
④嗜铬细胞瘤可因用药出现高血压危象
⑤不可用于因行化疗和放疗而呕吐的乳癌患者。
(2)下列情况慎用:
肝功能衰竭时,丧失了与蛋白结合的能力;
肾衰,即重症慢性肾功能衰竭使锥体外系反应危险性增加,用量应减少。
中毒
甲氧氯普胺(胃复安、灭吐灵)可通过阻滞多巴胺受体而作用于延脑催吐化学感应区, 具有强大的中枢性镇吐作用。口服吸收迅速,主要以游离型、结合型或代谢产物自尿中排泄,也可自乳汁排出。口服常用量为每次5~10mg,10~30mg/d;肌注1次10~20mg,每日剂量一般不宜超过0.5mg/kg。中毒时主要为锥体外系反应。
临床表现
1.主要不良反应有倦怠、嗜睡、头晕等。其他如便秘、腹泻、皮疹及溢乳、男子乳房发育等,但较少见。注射给药可引起直立性低血压。
2.大剂量或长期应用主要表现为帕金森综合征,可出现肌震颤、头向后倾、斜颈、阵发性双眼向上注视、发声困难、共济失调等。
3.偶见急性心肌损害、血压降低、双目失明等。
4.可发生过敏性休克
诊断
甲氧氯普胺中毒的诊断要点为:
有甲氧氯普胺应用史,出现上述表现。
治疗
甲氧氯普胺中毒的治疗要点为:
1.轻度中毒,停药对症处理。
2.出现帕金森综合征时,可用抗胆碱能药物安坦、盐酸苯海索等。
3.对直立性低血压者,采取平卧位,给予麻黄碱哌甲酯等。
4.对症、支持治疗。
专家点评
甲氧氯普胺有促进胃肠蠕动作用,可作为胃肠钡餐时的辅助用药,使钡剂加速进入肠道,缩短检查时间。也可作小肠撑管和十二指肠引流的术前用药,使撑管易通过幽门
1.甲氧氯普胺是传统的肿瘤化疗、放疗止吐药,是普鲁卡因胺类的代表药物,对其研究已很深入。因其同时阻断D2及5-HT3两种受体,既作用于中枢又作用于外周,是止吐效果优于其他传统止吐药的主要原因,一直以来是首选的抗呕吐药。
2.作用特点是具有显著的量效关系,剂量越大,疗效越好,血药浓度超过850mg/ml时,止吐效果最明显。近年来研究发现,每次口服1~3mg/kg的效果与静脉类似。
3.甲氧氯普胺最好在化疗前1~2h开始应用,一般提前0.5~1h。
4.一般选用能拮抗胆碱M受体的其他止吐药与之联合应用,这样既能增加止吐效果,又可降低锥体外系反应发生率
全国各地天气预报查询

上海市

  • 市辖区
  • 云南省

  • 临沧市
  • 云南省

  • 丽江市
  • 云南省

  • 保山市
  • 云南省

  • 大理白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昆明市
  • 云南省

  • 昭通市
  • 云南省

  • 普洱市
  • 云南省

  • 曲靖市
  • 云南省

  • 楚雄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玉溪市
  • 云南省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 云南省

  • 迪庆藏族自治州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兰察布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乌海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兴安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包头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伦贝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巴彦淖尔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赤峰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通辽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鄂尔多斯市
  • 内蒙古自治区

  • 锡林郭勒盟
  • 内蒙古自治区

  • 阿拉善盟
  • 北京市

  • 市辖区
  • 吉林省

  • 吉林市
  • 吉林省

  • 四平市
  • 吉林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 吉林省

  • 松原市
  • 吉林省

  • 白城市
  • 吉林省

  • 白山市
  • 吉林省

  • 辽源市
  • 吉林省

  • 通化市
  • 吉林省

  • 长春市
  • 四川省

  • 乐山市
  • 四川省

  • 内江市
  • 四川省

  • 凉山彝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南充市
  • 四川省

  • 宜宾市
  • 四川省

  • 巴中市
  • 四川省

  • 广元市
  • 四川省

  • 广安市
  • 四川省

  • 德阳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四川省

  • 攀枝花市
  • 四川省

  • 泸州市
  • 四川省

  • 甘孜藏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眉山市
  • 四川省

  • 绵阳市
  • 四川省

  • 自贡市
  • 四川省

  • 资阳市
  • 四川省

  • 达州市
  • 四川省

  • 遂宁市
  • 四川省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 四川省

  • 雅安市
  • 天津市

  • 市辖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中卫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吴忠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固原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石嘴山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银川市
  • 安徽省

  • 亳州市
  • 安徽省

  • 六安市
  • 安徽省

  • 合肥市
  • 安徽省

  • 安庆市
  • 安徽省

  • 宣城市
  • 安徽省

  • 宿州市
  • 安徽省

  • 池州市
  • 安徽省

  • 淮北市
  • 安徽省

  • 淮南市
  • 安徽省

  • 滁州市
  • 安徽省

  • 芜湖市
  • 安徽省

  • 蚌埠市
  • 安徽省

  • 铜陵市
  • 安徽省

  • 阜阳市
  • 安徽省

  • 马鞍山市
  • 安徽省

  • 黄山市
  • 山东省

  • 东营市
  • 山东省

  • 临沂市
  • 山东省

  • 威海市
  • 山东省

  • 德州市
  • 山东省

  • 日照市
  • 山东省

  • 枣庄市
  • 山东省

  • 泰安市
  • 山东省

  • 济南市
  • 山东省

  • 济宁市
  • 山东省

  • 淄博市
  • 山东省

  • 滨州市
  • 山东省

  • 潍坊市
  • 山东省

  • 烟台市
  • 山东省

  • 聊城市
  • 山东省

  • 菏泽市
  • 山东省

  • 青岛市
  • 山西省

  • 临汾市
  • 山西省

  • 吕梁市
  • 山西省

  • 大同市
  • 山西省

  • 太原市
  • 山西省

  • 忻州市
  • 山西省

  • 晋中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山西省

  • 朔州市
  • 山西省

  • 运城市
  • 山西省

  • 长治市
  • 山西省

  • 阳泉市
  • 广东省

  • 东莞市
  • 广东省

  • 中山市
  • 广东省

  • 云浮市
  • 广东省

  • 佛山市
  • 广东省

  • 广州市
  • 广东省

  • 惠州市
  • 广东省

  • 揭阳市
  • 广东省

  • 梅州市
  • 广东省

  • 汕头市
  • 广东省

  • 汕尾市
  • 广东省

  • 江门市
  • 广东省

  • 河源市
  • 广东省

  • 深圳市
  • 广东省

  • 清远市
  • 广东省

  • 湛江市
  • 广东省

  • 潮州市
  • 广东省

  • 珠海市
  • 广东省

  • 肇庆市
  • 广东省

  • 茂名市
  • 广东省

  • 阳江市
  • 广东省

  • 韶关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北海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南宁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崇左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来宾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柳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梧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河池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玉林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百色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贵港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贺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钦州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防城港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乌鲁木齐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克拉玛依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吐鲁番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和田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哈密市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喀什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塔城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昌吉回族自治州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克苏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阿勒泰地区
  • 江苏省

  • 南京市
  • 江苏省

  • 南通市
  • 江苏省

  • 宿迁市
  • 江苏省

  • 常州市
  • 江苏省

  • 徐州市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江苏省

  • 无锡市
  • 江苏省

  • 泰州市
  • 江苏省

  • 淮安市
  • 江苏省

  • 盐城市
  • 江苏省

  • 苏州市
  • 江苏省

  • 连云港市
  • 江苏省

  • 镇江市
  • 江西省

  • 上饶市
  • 江西省

  • 九江市
  • 江西省

  • 南昌市
  • 江西省

  • 吉安市
  • 江西省

  • 宜春市
  • 江西省

  • 抚州市
  • 江西省

  • 新余市
  • 江西省

  • 景德镇市
  • 江西省

  • 萍乡市
  • 江西省

  • 赣州市
  • 江西省

  • 鹰潭市
  • 河北省

  • 保定市
  • 河北省

  • 唐山市
  • 河北省

  • 廊坊市
  • 河北省

  • 张家口市
  • 河北省

  • 承德市
  • 河北省

  • 沧州市
  • 河北省

  • 石家庄市
  • 河北省

  • 秦皇岛市
  • 河北省

  • 衡水市
  • 河北省

  • 邢台市
  • 河北省

  • 邯郸市
  • 河南省

  • 三门峡市
  • 河南省

  • 信阳市
  • 河南省

  • 南阳市
  • 河南省

  • 周口市
  • 河南省

  • 商丘市
  • 河南省

  • 安阳市
  • 河南省

  • 平顶山市
  • 河南省

  • 开封市
  • 河南省

  • 新乡市
  • 河南省

  • 洛阳市
  • 河南省

  • 漯河市
  • 河南省

  • 濮阳市
  • 河南省

  • 焦作市
  • 河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河南省

  • 许昌市
  • 河南省

  • 郑州市
  • 河南省

  • 驻马店市
  • 河南省

  • 鹤壁市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浙江省

  • 台州市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浙江省

  • 宁波市
  • 浙江省

  • 杭州市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浙江省

  • 湖州市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浙江省

  • 衢州市
  • 浙江省

  • 金华市
  • 海南省

  • 三亚市
  • 海南省

  • 三沙市
  • 海南省

  • 儋州市
  • 海南省

  • 海口市
  • 海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十堰市
  • 湖北省

  • 咸宁市
  • 湖北省

  • 孝感市
  • 湖北省

  • 宜昌市
  • 湖北省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湖北省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湖北省

  • 荆州市
  • 湖北省

  • 荆门市
  • 湖北省

  • 襄阳市
  • 湖北省

  • 鄂州市
  • 湖北省

  • 随州市
  • 湖北省

  • 黄冈市
  • 湖北省

  • 黄石市
  • 湖南省

  • 娄底市
  • 湖南省

  • 岳阳市
  • 湖南省

  • 常德市
  • 湖南省

  • 张家界市
  • 湖南省

  • 怀化市
  • 湖南省

  • 株洲市
  • 湖南省

  • 永州市
  • 湖南省

  • 湘潭市
  • 湖南省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湖南省

  • 益阳市
  • 湖南省

  • 衡阳市
  • 湖南省

  • 邵阳市
  • 湖南省

  • 郴州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甘肃省

  • 临夏回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兰州市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甘肃省

  • 天水市
  • 甘肃省

  • 定西市
  • 甘肃省

  • 平凉市
  • 甘肃省

  • 庆阳市
  • 甘肃省

  • 张掖市
  • 甘肃省

  • 武威市
  • 甘肃省

  • 甘南藏族自治州
  • 甘肃省

  • 白银市
  • 甘肃省

  • 酒泉市
  • 甘肃省

  • 金昌市
  • 甘肃省

  • 陇南市
  • 福建省

  • 三明市
  • 福建省

  • 南平市
  • 福建省

  • 厦门市
  • 福建省

  • 宁德市
  • 福建省

  • 泉州市
  • 福建省

  • 漳州市
  • 福建省

  • 福州市
  • 福建省

  • 莆田市
  • 福建省

  • 龙岩市
  • 西藏自治区

  • 山南市
  • 西藏自治区

  • 拉萨市
  • 西藏自治区

  • 日喀则市
  • 西藏自治区

  • 昌都市
  • 西藏自治区

  • 林芝市
  • 西藏自治区

  • 那曲市
  • 西藏自治区

  • 阿里地区
  • 贵州省

  • 六盘水市
  • 贵州省

  • 安顺市
  • 贵州省

  • 毕节市
  • 贵州省

  • 贵阳市
  • 贵州省

  • 遵义市
  • 贵州省

  • 铜仁市
  • 贵州省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贵州省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辽宁省

  • 丹东市
  • 辽宁省

  • 大连市
  • 辽宁省

  • 抚顺市
  • 辽宁省

  • 朝阳市
  • 辽宁省

  • 本溪市
  • 辽宁省

  • 沈阳市
  • 辽宁省

  • 盘锦市
  • 辽宁省

  • 营口市
  • 辽宁省

  • 葫芦岛市
  • 辽宁省

  • 辽阳市
  • 辽宁省

  • 铁岭市
  • 辽宁省

  • 锦州市
  • 辽宁省

  • 阜新市
  • 辽宁省

  • 鞍山市
  • 重庆市

  • 重庆市

  • 市辖区
  • 陕西省

  • 咸阳市
  • 陕西省

  • 商洛市
  • 陕西省

  • 安康市
  • 陕西省

  • 宝鸡市
  • 陕西省

  • 延安市
  • 陕西省

  • 榆林市
  • 陕西省

  • 汉中市
  • 陕西省

  • 渭南市
  • 陕西省

  • 西安市
  • 陕西省

  • 铜川市
  • 青海省

  • 果洛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东市
  • 青海省

  • 海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南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玉树藏族自治州
  • 青海省

  • 西宁市
  • 青海省

  • 黄南藏族自治州
  • 黑龙江省

  • 七台河市
  • 黑龙江省

  • 伊春市
  • 黑龙江省

  • 佳木斯市
  • 黑龙江省

  • 双鸭山市
  • 黑龙江省

  • 哈尔滨市
  • 黑龙江省

  • 大兴安岭地区
  • 黑龙江省

  • 大庆市
  • 黑龙江省

  • 牡丹江市
  • 黑龙江省

  • 绥化市
  • 黑龙江省

  • 鸡西市
  • 黑龙江省

  • 鹤岗市
  • 黑龙江省

  • 黑河市
  • 黑龙江省

  • 齐齐哈尔市